联合测绘什么意思?

在建设项目涉及人防测绘资质管理的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等行政审批人防测绘资质管理的测绘中介服务领域推行“联合测绘”人防测绘资质管理,“联合测绘”即由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等行政审批所需的各项测绘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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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防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怎么备案,需要哪些手续和资料?

附录A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序号 归档文件 保存单位和保管期限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城建档案馆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一 立项文件

1 项目建议书 永久 √

2 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及前期工作通知书 永久 √

3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永久 √

4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 永久 √

5 关于立项有关人防测绘资质管理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 永久 √

6 专家建议文件 永久 √

7 调查资料及项目评估研究材料 长期 √

二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1 选址申请及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 永久 √

2 用地申请报告及县级以上人民 *** 城乡建设用地批准书 永久 √

3 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等 长期 √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永久 √

5 划拨建设用地文件 永久 √

6 国有土地使用证 永久 √

三 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永久 永久 √

2 水文地质勘察报告、自然条件、地震调查 永久 永久 √

3 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书) 永久 √

4 地形测量和拔地测量成果报告 永久 永久 √

5 申报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永久 长期 √

6 初步设计图纸和说明 长期 长期

7 技术设计图纸和说明 长期 长期

8 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审查意见 长期 长期 √

9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人防、环保、消防、交通、园林、市政、文物、通讯、保密、河湖、教育、白蚁防治、卫生等)批准文件或取得的有关协议。 永久 √

10 施工图及其说明 长期 长期

11 设计计算书 长期 长期

12 *** 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意见 永久 长期 √

四 招投标文件

1 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 长期

2 勘察设计承包合同 长期 长期 √

3 施工招投标文件 长期

4 施工承包合同 长期 长期 √

5 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 长期

6 监理委托合同 长期 长期 √

五 开工审批文件

1 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申报文件 永久 √

2 建设项目列入年度的批复文件或年度计划项目表 永久 √

3 规划审批申报表及报送的文件和图纸 永久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永久 √

5 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 永久

6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永久 √

7 投资许可证、审计证明、缴纳绿化建设费等证明 长期 √

8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长期 √

六 财务文件

1 工程投资估算材料 短期

2 工程设计概算材料 短期

3 施工图预算材料 短期

4 施工预算 短期

七 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

1 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长期 √

2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长期 长期 √

3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施工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长期 长期 √

监 理 文 件

1 监理规划

(1) 监理规划 长期 短期 √

(2) 监理实施细则 长期 短期 √

(3) 监理部总控制计划等 长期 短期

2 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长期 长期 √

3 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长期 长期 √

4 进度控制

(1) 工程开工/复工审批表 长期 长期 √

(2) 工程开工/复工暂停令 长期 长期 √

5 质量控制

(1) 不合格项目通知 长期 长期 √

(2)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 长期 长期 √

6 造价控制

(1) 预付款报审与支付 短期

(2) 月付款报审与支付 短期

(3) 设计变更、洽商费用报审与签认 长期

(4) 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意见书 长期 √

7 分包资质

(1) 分包单位资质材料 长期

(2) 供货单位资质材料 长期

(3) 试验等单位资质材料 长期

8

(1) 有关进度控制的监理通知 长期 长期

(2) 有关质量控制的监理通知 长期 长期

(3) 有关造价控制的监理通知 长期 长期

9 合同与其人防测绘资质管理他事项管理

(1) 工程延期报告及审批 永久 长期 √

(2) 费用索赔报告及审批 长期 长期

(3) 合同争议、违约报告及处理意见 永久 长期 √

(4) 合同变更材料 长期 长期 √

10 监理工作总结

(1) 专题总结 长期 短期

(2) 月报总结 长期 短期

(3) 工程竣工总结 长期 长期 √

(4) 质量评价意见报告 长期 长期 √

施 工 文 件

一 建设安装工程

(一) 土建(建筑与结构)工程

1 施工技术准备文件

(1) 施工组织设计 长期

(2) 技术交底 长期 长期

(3) 图纸会审记录 长期 长期 长期 √

(4) 施工预算的编制和审查 短期 短期

(5) 施工日志 短期 短期

2 施工现场准备

(1) 控制网设置资料 长期 长期 √

(2) 工程定位测量资料 长期 长期 √

(3) 基槽开挖线测量资料 长期 长期 √

(4) 施工安全措施 短期 短期

(5) 施工环保措施 短期 短期

3 地基处理记录

(1) 地基钎探记录和钎探平面布点图 永久 长期 √

(2) 验槽记录和地基处理记录 永久 长期 √

(3) 桩基施工记录 永久 长期 √

(4) 试桩记录 长期 长期 √

4 工程图纸变更记录

(1) 设计会议会审记录 永久 长期 长期 √

(2) 设计变更记录 永久 长期 长期 √

(3) 工程洽商记录 永久 长期 长期 √

5 施工材料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试验报告

(1) 砂、石、砖、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隔热保温、防腐材料、轻集料试验汇总表 长期 √

(2) 砂、石、砖、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隔热保温、防腐材料、轻集料出厂证明文件 长期 √

(3) 砂、石、砖、水泥、钢筋、防水材料、轻集料、焊条、沥青复试试验报告 长期 √

(4) 预制构件(钢、混凝土)出厂合格证、试验记录 长期 √

(5) 工程物质选样送审表 短期

(6) 进场物质批次汇总表 短期

(7) 工程物质进场报验表 短期

6 施工试验记录

(1) 土壤(素土、灰土)干密度试验报告 长期 √

(2) 土壤(素土、灰土)击实试验报告 长期 √

(3) 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长期

(4) 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长期 √

(5) 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长期

(6) 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长期 √

(7) 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 长期 √

(8) 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 长期 √

(9) 钢筋接头(焊接)试验报告 长期 √

(10) 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 长期

(11) 楼地面、屋面坡度检查记录 长期

(12) 土壤、砂浆、混凝土、钢筋连接、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汇总表 长期 √

7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 基础和主体结构钢筋工程 长期 长期 √

(2) 钢结构工程 长期 长期 √

(3) 防水工程 长期 长期 √

(4) 高程控制 长期 长期

8 施工记录

(1) 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 永久 长期 √

(2) 预检工程检查记录 短期

(3) 冬施混凝土搅拌测温记录 短期

(4) 冬施混凝土养护测温记录 短期

(5) 烟道、垃圾道检查记录 短期

(6) 沉降观测记录 长期 √

(7) 结构吊装记录 长期

(8) 现场施工预应力记录 长期 √

(9) 工程峻工测量 长期 长期 √

(10) 新型建筑材料 长期 长期 √

(11) 施工新技术 长期 长期 √

9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永久 √

10 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长期 长期 长期

(2) 分面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长期 长期 长期

(3) 基础、主体工程验收记录 永久 长期 长期 √

(4) 幕墙工程验收记录 永久 长期 长期 √

(5)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永久 长期 长期 √

(二) 电气、给排水、消防、采暖、通风、空调、燃气、建筑智能化、电梯工程

1 一般施工记录

(1) 施工组织设计 长期 长期

(2) 技术交底 短期

(3) 施工日志 短期

2 图纸变更记录

(1) 图纸会审 永久 长期 √

(2) 设计变更 永久 长期 √

(3) 工程洽商 永久 长期 √

3 设备、产品质量检查、安装记录

(1) 设备、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保证书 长期 长期 √

(2) 设备装箱单、商检证明和说明书、开箱报告 长期

(3) 设备安装记录 长期 √

(4) 设备试运行记录 长期 √

(5) 设备明细表 长期 长期 √

4 预检记录 短期

5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长期 长期

6 施工试验记录

(1) 电气接地电阻、绝缘电阻、综合布线、有线电视末端等测试记录 长期 √

(2) 楼宇自控、监视、安装、视听、 *** 等系统调试记录 长期 √

(3) 变配电设备安装、检查、通电、满负荷测试记录 长期 √

(4) 给排水、消防、采暖、通风、空调、燃气等管道强度、严密性、灌水、通风、吹洗、漏风、试压、通球、阀门等试验记录 长期 √

(5) 电梯照明、动力、给排水、消防、采暖、通风、空调、燃气等系统调试、试运行记录 长期 √

(6) 电梯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记录人防测绘资质管理;空载、半载、满载、超载试运行记录人防测绘资质管理;平衡、运速、噪声调整试验报告 长期 √

(7) 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永久 长期 √

(8) 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长期 长期 长期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长期 长期 长期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验收记录 永久 长期 长期 √

(三) 室外工程

1 室外安装(给水、雨水、污水、热力、燃气、电讯、电力、照明、电视、消防等)施工文件 长期 √

2 室钋建筑环境(建筑小品、水景、道路、园林绿化等)施工文件 长期 √

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一) 施工技术准备

1 施工组织设计 短期 短期

2 技术交底 长期 长期

3 图纸会记录 长期 长期 √

4 施工预算的编制和审查 短期 短期

(二) 施工现场准备

1 工程定位测量资料 长期 长期 √

2 工程定位测量复核记录 长期 长期 √

3 导线点、水准点测量复核记录 长期 长期 √

4 工程轴线、定位桩、高程测量复核记录 长期 长期 √

5 施工安全措施 短期 短期

6 施工环保措施 短期 短期

(三)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1 设计变更通知单 长期 长期 √

2 洽商记录 长期 长期 √

(四)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1 砂、石、砌块、水泥、钢筋(材)、石灰、沥青、涂料、混凝土外加剂 、防水材料、粘接材料、防腐保温材料、焊接材料等试验汇总表 长期 √

2 砂、石、砌块、水泥、钢筋(材)、石灰、沥青、涂料、混凝土外加剂 、防水材料、粘接材料、防腐保温材料、焊接材料等质量合格证书和出厂检(试)验报告及现场复试报告 长期 √

3 水泥、石灰、粉煤灰混合料;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等试验汇总表 长期 √

4 水泥、石灰、粉煤灰混合料;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等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现场复试报告 长期 √

5 混凝土预制构件、管材、管件、钢结构构件等试验汇总表 长期 √

6 混凝土预制构件、管材、管件、钢结构构件等出厂合格证书和相应的施工技术资料 长期 √

7 厂站工程的成套设备、预应力混凝土张拉设备、各类地下管线井室设施、产品等汇总表 长期 √

8 厂站工程的成套设备、预应力混凝土张拉设备、各类地下管线井室设施、产品等出厂合格证书及安装使用说明 长期 √

9 设备开箱报告 短期

(五) 施工试验记录

1 砂浆、混凝土试块强度、钢筋(材)焊连接、填土、路基强度试验等汇总表 长期

2 道路压实度、强度试验记录

(1) 回填土、路床压实试验及土质的更大干密度和更佳含水量试验报告 长期 √

(2) 石灰类、水泥类、二灰类无机混合料基层的标准击实试验报告 长期 √

(3) 道路基层混合料强度试验记录 长期 √

(4) 道路面层压实度试验记录 长期 √

3 混凝土试块强度试验记录

(1) 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短期

(2) 混凝土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长期 √

(3) 混凝土试块抗渗、抗冻试验报告 长期 √

(4) 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长期 √

4 砂浆试块强度试验记录

(1) 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短期

(2) 砂浆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长期 √

(3) 砂浆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长期 √

5 钢筋(材)焊、连接试验报告 长期 √

6 钢管、钢结构安装及焊缝处理外观质量检查记录 长期

7 桩基础试(检)验报告 长期 √

8 工程物质选样送审记录 短期

9 进场物质批次汇总记录 短期

10 工程物质进场报验记录 短期

(六) 施工记录

1 地基与基槽验收记录

(1) 地基纤探记录及钎探位置图 长期 长期 √

(2) 地基与基槽验收记录 长期 长期 √

(3) 地基处理记录及示意图 长期 长期 √

2 桩基施工记录

(1) 桩基位置平面示意图 长期 长期 √

(2) 打桩记录 长期 长期 √

(3) 钻孔桩钻进记录及成孔质量检查记录 长期 长期 √

(4) 钻孔(挖孔)桩混凝土浇灌记录 长期 长期 √

3 构件设备安装和调试记录

(1) 钢筋混凝土大型预制构件、钢结构等吊装记录 长期 长期

(2) 厂(场)、站工程大型设备安装调试记录 长期 长期 √

4 预应力张拉记录

(1) 预应力张拉记录表 长期 √

(2) 预应力张拉孔道压浆记录 长期 √

(3) 孔位示意图 长期 √

5 沉井工程下沉观测记录 长期 √

6 混凝土浇灌记录 长期

7 管道、箱涵等工程项目推进记录 长期 √

8 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 长期 √

9 施工测温记录 长期

10 预制安装水池壁板缠绕钢丝应力测定记录 长期 √

(七) 预检记录

1 模板预检记录 短期

2 大型构件和设备安装前预检记录 短期

3 设备安装位置检查记录 短期

4 管道安装检查记录 短期

5 补偿器冷拉及安装情况记录 短期

6 支(吊)架位置、各部位连接方式等检查记录 短期

7 供水、供热、供气管道吹(冲)洗记录 短期

8 保温、防腐、油漆等施工检查记录 短期

(八)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长期 长期 √

(九) 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记录

1 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记录 长期 长期

2 部位工程质量评定记录 长期 长期

3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记录 长期 长期 √

(十) 功能性试验记录

1 道路工程的弯沉试验记录 长期 √

2 桥梁工程的动、静载试验记录 长期 √

3 无压力管道的严密性试验记录 长期 √

4 压力管道的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通球试验等记录 长期 √

5 水池满水试验 长期 √

6 消化池气密性试验 长期 √

7 电气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长期 √

8 电气照明、动力试运行记录 长期 √

9 供热管网、燃气管网等管网试运行记录 长期 √

10 燃气储罐总体试验记录 长期 √

11 电讯、宽带网等试运行记录 长期 √

(十一) 质量事故及处理记录

1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永久 长期 √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永久 长期 √

(十二) 竣工测量资料

1 建筑物、构筑物竣工测量记录及测量示意图 永久 长期 √

2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记录 永久 长期 √

竣 工 图

一 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图

(一) 综合竣工图

1 综合图 √

(1) 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建筑、建筑小品、水景、照明、道路、绿化等) 永久 长期 √

(2) 竖向布置图 永久 长期 √

(3) 室外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管网综合图 永久 长期 √

(4) 电气(包括电力、电讯、电视系统等)综合图 永久 长期 √

(5) 设计总说明书 永久 长期 √

2 室外专业图 长期

(1) 室外给水 永久 长期 √

(2) 室外雨水 永久 长期 √

(3) 室外污水 永久 长期 √

(4) 室外热力 永久 长期 √

(5) 室外燃气 永久 长期 √

(6) 室外电讯 永久 长期 √

(7) 室外电力 永久 长期 √

(8) 室外电视 永久 长期 √

(9) 室外建筑小品 永久 长期 √

(10) 室外消防 永久 长期 √

(11) 室外照明 永久 长期 √

(12) 室外水景 永久 长期 √

(13) 室外道路 永久 长期 √

(14) 室外绿化 永久 长期 √

(二) 专业竣工图

1 建筑竣工图 永久 长期 √

2 结构竣工图 永久 长期 √

3 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图 永久 长期 √

4 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竣工图 永久 长期 √

5 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竣工图 永久 长期 √

6 采暖通风空调工程竣工图 永久 长期 √

7 燃气工程竣工图 永久 长期 √

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图

1 道路工程 永久 长期 √

2 桥梁工程 永久 长期 √

3 广场工程 永久 长期 √

4 隧道工程 永久 长期 √

5 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等交通工程 永久 长期 √

6 地下铁道等轨道交通工程 永久 长期 √

7 地下人防工程 永久 长期 √

8 水利防灾工程 永久 长期 √

9 排水工程 永久 长期 √

10 供水、供热、供气、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工程 永久 长期 √

11 高压架空输电线工程 永久 长期 √

12 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 永久 长期 √

13 场、厂 、站工程 永久 长期 √

竣 工 验 收 文 件

一 工程竣工总结

1 工程概况表 永久 √

2 工程竣工总结 永久 √

二 竣工验收记录

(一) 建筑安装工程

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永久 长期 √

2 竣工验收证明书 永久 长期 √

3 竣工验收报告 永久 长期 √

4 竣工验收备案表(包括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 永久 √

5 工程质量保修书 永久 长期 √

(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及报验单 永久 长期 √

2 竣工验收证明书 永久 长期 √

3 竣工验收报告 永久 长期 √

4 竣工验收备案表(包括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 永久 长期 √

5 工程质量保修书 永久 长期 √

三 财务文件

1 决算文件 永久 √

2 交付使用财产总表和财产明细表 永久 长期 √

四 声像、缩微、电子档案

1 声像档案

(1) 工程照片 永久 √

(2) 录音、录像材料 永久 √

2 缩微品 永久 √

3 电子档案

(1) 光盘 永久 √

(2) 磁盘 永久 √

规划局、城建局、住建局、建设局他们的全称是什么,有什么关系???

规划局的职责人防测绘资质管理,它是一个公共机构人防测绘资质管理,规划局一般都在规划城市建设。

1,制定城市发展战略和城镇规划的政策法规。

2,参与编制土地规划和区域规划。

3,负责大型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论证。

4,负责城乡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勘察设计。

5,负责组织制定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参与研究和制定专业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

6,负责城市规划的审批和审批工作。

7,参与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组织。

8,负责城乡、风景区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颁发。

9,负责违法建设活动的调查、处罚和城市规划审批。

10,负责乡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镇系统规划审批。

11,完成市委、市 *** 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12,城建局是城市建设局的缩写,是与城市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经济部门。

13,城建局现已与房屋建设局分离。

14,城建局负责城市建设(主要是指城市管理团队负责城市的外观)。

15,房委会主要是房屋、房屋的审批、规划、发放等。几年前,只有建设委员会后来被城建局取代,后来又被细化为城建局和城市房屋建设局。

16建设局,又称房屋局,被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县(区)级主管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局和住房和发展局是一个概念。他们只要求不同的名字,并决定对当地 *** 的命名。

扩展资料人防测绘资质管理

规划局

(一)贯彻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地 *** 规、规章和政策,制订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组织研究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城市规划、城市测绘和地名管理工作等重大问题。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及市 *** 其他指令性规划;组织指导、综合平衡其他专业和专项规划;指导区县编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规划;依法审查、审批各类规划。

(三)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规划项目的实施;依法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

(四)负责全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认定建设用地定点申请,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依法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

(五)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依法实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管理制度。

(六)负责全市城市雕塑、城市景观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设计招投标管理;负责组织城市规划成果公告、公示及展示的实施工作。

(七)负责全市城市测绘管理工作;制订城市测绘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城市测绘成果的管理和运用;负责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

(八)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制订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规范、规程和办法。监督检查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

(九)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下空间、地下管线规划信息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地名规划和管理工作;承担市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规划队伍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十二)对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

(十三)承担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 *** 交办的其他事项。

城建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风景名胜区(以下称城建行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有关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行业作业标准、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并指导监督实施。

(二)按有关规定,负责城建行业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负责编制城建行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编制城建行业有关的年度建设项目、维护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有关城建行业各类工程的技术、质量监督工作。

(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城建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工作。

(七)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组的工作,承担城市森林防火、防台防汛和除雪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八)指导区市县业务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 *** 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连规划局;百度百科:宁海县城建局

2019年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全文

《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地下管线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城市人民 *** 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公安、人防、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城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更新、维护工作。

第六条﹝城市 *** 职责﹞城市人民 *** 统筹规划城市地面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资金保障。

城市人民 *** 建立地下管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有关地下管线重大事项。

第七条﹝管线单位职责﹞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 *** 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八条﹝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

第九条﹝支持创新﹞ *** 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鼓励民资﹞城市人民 *** 应当鼓励引导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等设施,可以采用成立特许经营公司的方式,投资、建设和经营地下管线。

第二章地下管线规划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城市人民 *** 批准实施。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二条﹝规划编制要求﹞地下管线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等需求设计相应容量的管线。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合并建设;

(三)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配套管线和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

(四)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规划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十五条﹝放线验线﹞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并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认无误后方可动工。

第十六条﹝竣工测量﹞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规划核实﹞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测量资料,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地下管线建设

第十八条﹝道路管线建设计划﹞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互相衔接。

编制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社会意见,并重点征求道路沿线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道路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等部门,拟定年度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并通知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年度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制定本单位年度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报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的原则,兼顾地下管线系统运行需求,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建设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批准下达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安排进行建设。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二十条﹝挖掘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须经城市人民 *** 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预留管道﹞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一米范围以外。

第二十二条﹝施工许可﹞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审批和要求﹞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完工,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需要占用人行通道的,应当合理设置临时通道,保证行人安全通行。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绿地、河道等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道路建设单位职责﹞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事先通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

(三)督促和检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管线建设单位职责﹞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二十六条﹝相关单位职责﹞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规定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警示标志,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特别职责﹞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

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迁移改建管线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迁移或者改建地下管线所需费用由道路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九条﹝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地下管线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迁移变更管线﹞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废弃管线处理﹞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废弃的地下管线予以拆除。

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

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四章地下管线综合管廊

第三十二条﹝新区域建设﹞城市新区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第三十三条﹝旧城区改造﹞城市旧城区改造,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尚不具备条件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架空线路改造为地下管线,并在改造工程完工后三十日内拆除地上线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规划和设计﹞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各项专业规划相协调。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应当与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相衔接。已明确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建设的管线位置。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需要,按照综合管廊建设标准,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容量。

第三十五条﹝建设和使用﹞各类地下管线在规划中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的,应当以综合管廊的形式与所依附的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审批已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建设工程。

纳入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各类管线单位,以租赁或者购买的方式取得综合管廊的使用权。具体指导价格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维护管理﹞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或者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取维护管理单位进行。

第三十七条﹝制度制定﹞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具体实施规范和使用管理制度,由城市人民 *** 另行制定。

第五章地下管线维护

第三十八条﹝应急预案﹞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各行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运行维护职责﹞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

(三)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保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

(四)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五)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抢修,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六)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故障抢修﹞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四十一条﹝禁止行为﹞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六章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

第四十二条﹝原则和责任﹞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

城市人民 *** 应当整合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十三条﹝管线信息系统﹞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管线信息标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数据,建设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四十五条﹝行业信息系统﹞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建立各自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时,应当符合本省规定的信息标准和要求,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建档手续﹞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地下管线工程建档手续。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四十七条﹝档案预验收﹞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验收合格的,取得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第四十八条﹝档案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和包含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符合规定的,取得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第四十九条﹝档案信息纳入﹞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归档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将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十条﹝竣工备案查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的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

第五十一条﹝档案补交﹞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规划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规划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五十二条﹝变更档案移交﹞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地下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向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五十三条﹝档案移交要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向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第五十四条﹝管线普查﹞城市人民 *** 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市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编制管线普查工作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并组织相关部门及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十五条﹝档案查阅﹞城市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属于基础测绘成果或者属于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信息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查阅手续。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规划许可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竣工测量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建设计划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或者未按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安排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施工许可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管线单位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

(三)监理单位未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监理记录的。

第六十一条﹝竣工验收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地下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迁移变更管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拆除责任﹞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封填管道及其检查井,或者架空线路改为地下管线后三十日内未拆除地上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档案移交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测量资料,或者移交有关档案的,由城市规划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档案真实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者产权、管理单位向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城市规划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者产权、管理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援引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听证规定﹞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公职人员责任﹞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参照和排除﹞镇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测绘管理条例(2014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人防测绘资质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人防测绘资质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和测绘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测绘活动包括:

(一)大地测量、卫星测量、重力测量、界线测量、工程测量、地形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下管线测绘、航道滩涂测绘、摄影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等;

(二)建立和更新地理信息系统;

(三)编制地下综合管线图、各种地图,提供导航电子地图和互联网地图服务;

(四)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

(五)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

(六)其他有关的测绘活动。第三条 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区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测绘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 *** 规定,负责其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城乡建设、交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测绘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鼓励应用高新技术,使用先进仪器、设备,不断提高测绘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经费以及其它公益性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第二章 基础测绘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测绘主管部门编制本行业的行业测绘规划,行业测绘规划应当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业专业测绘,应当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第八条 市、旗县区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立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和市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以下规定进行更新维护:

(一)全市统一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五至十年更新一次;

(二)一比五百比例尺地形图应当按照动态更新的原则及时补充现势资料,做到适时动态更新,每三年全面更新一次;一比一千比例尺地形图每五年全面更新一次;其它比例尺地形图根据需要适时补充现势资料,确定合理更新周期;

(三)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动态更新的原则及时补充现势资料;

(四)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提供测绘成果。未经测绘主管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项目单位不得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航空摄影和用于测绘的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获取与分发的统筹协调,做好基础测绘应急保障工作,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基础测绘应急保障服务能力。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测绘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工作。第三章 测绘市场第十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执业资格,测绘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统一 *** 的测绘作业证件。第十三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测绘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或者经依法批准的地方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