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是什么意思?

测绘资质是测绘专业必须具备的资质,资质等级为甲、乙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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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1.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6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申请晋升乙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申请晋升丙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50万元,且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申请导航电子地图 *** 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范围的,不作测绘业绩考核要求。

质量管理

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范围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有法人资格。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能申请测绘资质。

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测绘工作科技含量高,一般应当由经过专门教育、技术训练的人员来完成,这是保证测绘生产活动正常进行,保证测量成果符合技术标准的前提条件。

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仪器设备和设施是保证完成测绘任务的必备条件,没有这些条件,不可能完成测绘任务。不同专业范围的测绘工作需要使用不同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如进行大地测量工作,就必须具备相应的卫星定位系统接收机、水准仪、全站仪、重力仪、天文测量设备、基线测量设备等。

扩展资料:

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 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这里所说的 “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是指测绘单位为保证其施测的测绘成果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应采取的由管理、技术等各项保障措施构成的有机整体。

这里所说的 “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是指测绘单位为保证测绘成果及资料的完整、安全和保守国家秘密,所制定的测绘成果及资料的归档、保管、复制、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采取的相应措施,包括设立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构建安全的保管场所和保管设备等。

同时,对于测绘单位的具体资质条件,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测绘单位除了具备法定条件以外,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对测绘资质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省级基础测绘成果5年更新一次,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3年更新一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二、第十一条之一款修改为:“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基础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卫星遥感资料购置与航空摄影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规定:“具备矿山测量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实测。矿山测量图纸应当注明测绘单位、测绘资质证书编号、主要技术负责人、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完成时间等内容。

测绘单位对所完成的矿山测量图纸质量终身负责,不得提交虚假的矿山测量图纸资料。”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规定:“按照矿山企业管理权限,矿山测量图纸应当由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专业技术机构对矿山测量图纸的审核结果终身负责。”五、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之一款修改为:“测绘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六、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测绘单位在组织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有关要求,持测绘资质证书、项目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向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规定:“距离永久性测量标志40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微波、雷达、广播电视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报经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因非人为因素自然倒塌或者濒临倒塌又无法修复的,经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后,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单位提交虚假的矿山测量图纸资料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负责矿山测量图纸审核的专业技术机构,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审核的,取消其审核资格,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进入矿山测量图纸审核领域;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未经专业技术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矿山测量图纸办理相关手续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企业使用未经专业技术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矿山测量图纸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责令停产整顿。”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不招标,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十、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单位在组织实施测绘项目前未进行测绘项目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测绘项目登记手续;拒不补办的,依照有关规定没收测绘成果和违法所得。”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盗窃、损毁测量标志和非法收购废旧测量专用器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由于行政区划变更,目前我省已没有地区行政公署设置,因此,对所涉条款亦作了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新的资质标准什么可以下来?具体要更改那些变化?

资质改革内容

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除综合资质外,全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公路、铁路、水运、民航、水利,通信等资质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施工资质。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改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业务;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4类;将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综合资质只设甲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改革后,施工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由138个压减为40个,压减71%。

工程勘察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4类专业资质及勘察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类别和等级由26个压减为7个,压减73%。

工程设计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5类行业资质;将155类专业资质整合为13类专业资质;将8类专项资质改为6类通用专业资质,并取消环境工程专项资质的5个专项类别,整合为环境工程专业资质;保留3类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只设甲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改革后,工程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由395个压减为72个,压减82%。

工程监理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可承担各类工程监理业务,规模不受限制;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综合资盾只设甲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改革后,工程监理资质类别和等级由34个压减为21个,压减38%。

造价甲乙丙资质取消了!

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72项)

青海省人民 *** 令

(第109号)

《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和《青海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已经2015年3月27日省人民 *** 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郝鹏

2015年4月18日

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72项)

一、 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9项) 实施机关序号项 目 名 称清 理 依 据 及 理 由备 注省发展改革委1 煤矿初步设计审查设定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废止。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 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20项 3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22项 省气象局4 防雷产品使用备案核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36项 5 外地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核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37项 6 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备案核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38项 省质监局7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30项 省广电局8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境外租买频道、办台审批(初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31项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9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48项 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3项) 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 下放后实施机关备注省发展改革委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2条、第13条(主席令第74号 2002.8修订)市(州)级发展改革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 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8条(主席令第91号 1997.11.1)市(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水利厅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

三、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24项)(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9项,其中准入类6项,水平评价类3项) 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资格类别取消依据处理决定备注省科技厅1知识产权管理工程师 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一)第24项取消 省国土资源厅2土地估价师资格 准入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一)第1项取消 省交通运输厅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人员从业资格 准入类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一)第2项取消 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 准入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一)第3项取消 5理货人员从业资格 准入类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一)第4项取消 省水利厅 6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资格准入类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一)第5项取消 7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