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房子可以在房产局查到吗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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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 *** 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 批准后,由市、县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 *** 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看房要注意哪些方面
1.注意房屋状况:初步估计房屋质量,门窗功能是否完善。
2.查看住房格局:住房格局影响以后的装修,要选择适合自己的舒适居住格局。
3.查看房屋水电情况:包括电源是否方便架设,水管布局是否合理。
4.检查房子的设备配置:主要检查家具和家用电器,看是否超过使用寿命,尤其是燃气具和花洒。
5.查看房屋周边环境及配套设施:查看房屋是否靠近道路,是否有影响采光的高大建筑等。
买房的具体流程
1.看房选房。
在买房之前,首先要确定房源,选择有价值的房子,买房的时候一定要看土地和房子的产权关系是否清晰,有没有遗留纠纷等。,以免一房卖两;核实该房屋产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2.签合同。
买房分为买新房和二手房。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朋友们在买房前都要确认买卖双方的法律地位,在签订房地产 *** 合同前要查看其资质,看是否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审核对方的授权书,确认对方是卖方的法定 *** 人。
3.办理手续
现在很多人都是通过贷款买房,买房的必要手续不能简化。经过选房、看房、签约三个步骤,就进入了购房的实质性阶段。具体为:房屋面积测绘、房屋价值评估、房屋抵押贷款、房屋产权过户、收条。
4.房屋交付
购房者办理完上述手续后,就可以等待收房了。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完所有手续后,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交接房屋,并接受房屋内不可拆除的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验收合格后,买方付款。买受人在取得房产证前不应支付全部房款。
石家庄土地评估公司
河北新世纪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
河北省评估行业更具品牌价值和影响力的权威机构。1994年始于原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所属河北省土地估价所,2000年10月25日脱钩改制组建公司。
河北省唯一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理事单位,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河北省土地学会常务理事单位,同时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质证书》、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乙级《土地规划机构登记证书》、A级《拍卖企业证书》、《拍卖经营批准书》、一级《房产中介机构资质》、丙级《测绘资质证书》、《土地勘测定界许可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资格。
执业范围:基准地价评估、宗地评估、房地产评估;地价动态监测、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征地区片价评估;土地整理可研分析、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籍测绘、土地征用勘测定界、土地登记 *** ;拍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物品和财产;工程招标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服务。
团队人才:拥有员工50人,90%以上员工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硕士研究生4名。其中,高级工程师2人,土地估价师11名,房地产估价师9名,房地产经纪人5名,土地登记 *** 人6名,拍卖师3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2名,造价工程师3名。
企业宗旨:客观公正 诚信务实 铸就品牌 回报社会
企业理念:规范执业 专业领先 信守承诺 高效优质
企业愿景:成为多元化发展,拥有雄厚技术力量,在省内同行业占主导地位,在国内同行业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打造成为河北省土地评估首选权威机构,河北省国土资源专业服务机构。
房屋拆迁需要什么部门评估,评估多久?
房屋拆迁评估是指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是在拆迁公告下发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房屋拆迁的评估时间、评估单交付时间由被拆迁人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确定。
房屋拆迁评估的流程有:
1、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3、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
5、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供整体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 *** 、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双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扩展资料:
建住房〔2003〕234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相关内容:
评估房屋要求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 *** 、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七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第八条 受托估价机构不得 *** 、变相 *** 受托的估价业务。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第十条 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第十一条 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评估价值要求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二条 委托拆迁估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公示期
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 *** 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十四条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 *** 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第十五条 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评估勘查记录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十六条 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 *** ,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八条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估价报告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十九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 *** 、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二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第二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二十三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 *** 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百度百科-拆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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