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需知:不动产权证丢了应该怎么补办?

人无完人,有些人在生活中是比较粗心大意的,再重要的东西也有弄丢的情况,就算是房屋产权证这种不常用的东西,也会遗失。那么房屋产权人如果不小心把不动产权证弄丢了应该怎么办?很多人都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也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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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完人,有些人在生活中是比较粗心大意的,再重要的东西也有弄丢的情况,就算是房屋产权证这种不常用的东西,也会遗失。那么房屋产权人如果不小心把不动产权证弄丢了应该怎么办?很多人都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也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接下来让我告诉你,不动产权证丢了应该怎么补办。

不动产权证丢了应该怎么补办?

1、备件申请

首先产权人应该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档案处提出补办的申请,档案处核对房产的存档,开具房产证遗失的证明。申请书要写明产权证丢失原因、经过、丢失时间及地点。

2、备案查档

然后,产权人要到房屋所在的房地产局的原产权证发证机关申请内部查册,缴纳查册费后,由原产权证发放机关开具临时收据,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册核对。

3、登报声明

房屋产权人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去国土局官网发布公告声明,声明是为了表示:原房产证作废。公告满足你所地在要求的日期后,就可以申请办理新证(有的地方是在15个工作日后就可申请办理)。

4、办理不动产权证

接下来就是办理不动产权证,但是需要等到公告声明见报后,房屋产权人带着刊登声明的报纸、遗失人(产权人)书写的遗失具结报告(内容包括:遗失证件找到后交回;因遗失证件而产生的后果自负等内容)、测绘图、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图章,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发证机关领取产权证。另外,如果是委托别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5、领取新的不动产权证

一般来说,只要是不动产登记中心认为房屋产权人符合颁发新证条件的话,那么就会给你发送受理通知单。接下来,房屋产权人就可根据通知单上的时间,来领取新证就可以了。

为什么有的房子没有不动产权证?

1、开发商无资质

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必须是具备五证一书的房屋,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的时候没有取得五证一书,或者如果五证不全,那么该开发商所建房屋就属于违规建筑,购房者即使买了也无法办不动产权证。

2、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拿证

有些房屋是由于购房者自身的原因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比如说购房者受政策影响失去了购房资格,从而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另外还有这样的一些情况,比如税费遗漏等问题,也是会导致无法办证的,但税费遗漏这种情况是可以通过后期补交来解决的。

3、小产权房

对于购买小产权房的购房者来说,也是没有不动产权证的,因为小产权房只是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且还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房屋。虽然有由乡镇 *** 发的证明,但是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和预售许可证,也就不能进行不动产登记。

以上就是关于不动产权证丢了应该怎么补办,为什么有的房子没有不动产权证的相关内容,我相信每一位购房者都知道不动产证对我们来说有多重要,因为在买房的时候购房者应该避免购买以上的房屋类型,购买这些房屋是没有不动产权证的。

测绘内业办公室规章制度

大致可分成3条来写,目的、理念、要求)总则

优质测绘,高效创新,诚信为本,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用户的需求,信守合同,遵守承诺,为用户提供适用、可靠的测绘资料和先进可行的设计成果;以高质量的测绘产品和服务;达到用户的完全满意。培养和造就一支德才兼备, 训练有素的管理人才和测绘科技人才的测绘队伍;保持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营造适宜的生产环境;提高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坚持科技创新,实施科教兴所,提升核心竞争力,在科技和质量方面保持行业先进水平.

第二条 质量管理目标 同样写到总则里面

质量——交付测绘产品合格率达 100%;信誉——保证测绘合同履约率达 100% ;服务——追求用户满意率达 100% ;科技——始终保持行业的先进水平为实现我所的质量目标,(质量、信誉、服务、科技四个方面写4条)

单位全体职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和要点,结合本单位职能和承担的工作,对单位的质量目标进行量化分解,制定年度质量目标. (目标制定,量化分解)

第三条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是指测绘单位从承担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它贯彻 "质量之一, 注重实效" 的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促进本单位走质量效益的发展道路.(定义取为单独一项)制定制度如下: (以下每款写为一条)

1,外业生产管理

A, 外业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操作各种测绘仪器熟悉并理解作业依据的测量规 范及项目的技术设计书内容.

B,对技术设计书有关条款如有不同意见,不得擅自修改,应报单位复议, 作业中应严格按照规范和技术设计书的要求操作.

C,测量使用的仪器设备应良好运行,并按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对仪器进行 检验.全站仪,精密水准仪应每年一次,送省技术监督局检定.

D,仪器必须有专业人员操作,任何未经培训并没有上岗证的人员均不得使 用仪器,仪器操作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操作人员应培养正确的操作习惯,不当操 作造成仪器损坏或测量成果不合格者,以待岗培训的方式处理.

E,注意生产安全.牢固树立生产安全的概念,生产作业中时时不忘安全.

F,测量工作结束后,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交外业组长复查,复查合 格后,提处质检组,外业观测记录应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各专业外业工作结束 后,应提交规范的成果资料.

2,内业生产管理

A,由专人负责检查外业观测记录数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格式,闭合差是 否超限,若检查不合格,应补测或重测.

B, 内业作业人员应严肃认真, 一丝不苟, 严格按规范规定的要求整理数据. 内业计算资料均应有计算人,复核人,审核人签名.

C,内业作业中有不清楚的地方,绝不能凭主观推测处理,应询问外业人员确认,或如有必要亲赴作业现场确认.

D,内业操作中使用的软件应验证,作业员应熟练掌握软件的使用 *** ,避 免丢失数据或错误发生.

E, 内业工作结束后, 应会同外业组长编写本次工程的技术总结及测绘报告, 迎接质检组的质量检查.

第四条 测绘技术质量管理

(1)接受测量任务后,应组织技术人员踏勘现场,收集资料,起始点资料应由甲方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后,才能交外业组.

(2)根据甲方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以规范为依据,编写测量任务书和技术设计书,可以指定一人起草,再由测绘管理技术人员会审,编写结束后签名.

(3)应定期组织测量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段引进和吸引新技术新方 法,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4)应加强对技术工人的培训和实践,积极响应劳动管理部门推行的持证上岗制度,技术工人必须持证上岗.

(5)不断研究开发新的技术应用,针对实际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 应的解决办法,鼓励动脑筋,想办法,努力把每个环节做到规范化,以提升整个 单位的技术水平.

(6)一个测绘工程结束后,都应提交完整的资料并归档,应十分重视资料 整理工作 ,对不完整或不合格的资料应坚决重做.

(7)测量成果和资料不得私自提供他人,应严守保密制度如发现私自提供 他人测量成果者,以批评教育或下岗的方式处理,情节严重者由党政部门按党纪国法处理. 测绘质量管理.

第五条 测绘产品质量管理.

A,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每个员工都必须有自觉的质量概念,产品质量是一 把尺子,质量好坏代表了单位的形象和综合管理水平,应推广全面质量管理.

B,外业组严格按规范和技术设计书的要求作业,严把质量关,外业记录应 全面推行电子记录方式作业,外业观测应遵守各类工程对气象因素的要求,决不 能蛮干.

C, 仪器精度是测量精度的重要保证, 因此测量前的仪器检查是十分重要的. 全站仪必须检查其测距精度,水平角,垂直精度,十字丝位置是否正确,垂直误 差,分叉误差等,如发现不合精度要求,必须立即改正或送修.水准仪必须检查 圆盒水准气泡,管水准气泡,十字丝,I 角,特别是 I 角的检查,发现问题,必须改正或送修.测深仪必须做比对测量,如测深不准,要立即校正或送修.所有 检查项目要有记录,有签字,有问题的要有汇报,有处理意见.

D,严格执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的制度,外业组自检,质检组复检, 总工室验收.

E,测量工程应编写相应的测量成果或测量技术报告,并履行验收手续.

第六条 测绘产品质量检查的内容和 ***

为了确保成果,成图的质量,作业小组在测图过程中必须做好经常性检查. 做到站站检查:每站测图结束,检查本站所测地籍要素,地物,地貌有无错误和 遗漏,用仪器检查邻站所测部分界址点,地物,地貌点的平面和高程是否超限, 如有错误,及时纠正;沿途检查:迁站过程中,沿途进行巡视检查,观察图上的地物,地貌是否正确,有无遗漏;全面检查:本幅图的野外工作结束后,作业小组还应对本幅图作一次全面的检查,以保证成果成图质量,便于检查验收.全面检查包括室内检查,野外巡视检查和仪器检查三种.

A,室内检查,它是检查成果成图质量的之一步.首先,检查各种控制资料 是否齐全;各项成果的图形条件是否满足要求;计算是否正确;有无超限或其它 不符合要求的数据; 图上注记的高程是否与计算成果一致. 其次, 检查各种记录, 观测和计算手簿中的记载是否齐全, 正确, 清晰, 有无连环涂改, 是否合乎要求. 所有控制资料都应作全面详细检查,但也可视实际情况重点抽查其中某一部分.

B,野外巡视检查,它比较容易了解测图质量的一般情况和发现作业中的缺 点与错误.选择巡视路线的原则是:既能检查室内发现重大疑点,又能检查范围 较大,分布均匀的测绘面积.其 *** :一般沿道路进行.检查进将原图上地物, 地貌与实地对照比较,查看有无遗漏,综合取舍情况,形状是否相似,地貌显示 是否逼真,符号运用,名称及其它注记是否正确等,发现问题现场改正。

第七条 质量管理活动

1,评选"质量信得过班组"

2,评选"优秀测绘工程项目"活动

3,评选"优秀测量能手"称号活动

4,邀请测量专家对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5,与其它测量单位进行技术交流

↑事实上貌似没有这个事

第八条 远期目标

争取完成 ISO 质量体系认证以及计量认证这两项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

测绘单位技术岗位岗位职责(以下提前到总则之后)

(一)测绘质量的技术负责人:

1、熟悉测绘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作业的技术规范,掌握测绘项目的生产过程,对测绘产品的技术、质量负责;

2、负责项目合同的签定;

3、负责项目的技术方案,质量标准制定;

4、负责对生产中出现的主要技术问题的处理;

5、负责对项目设计书,检查报告的审核;

6、负责项目经费、人员、物资、仪器的统一协调安排。

(二)项目负责人:

1、负责项目设计、组织实施、产品检查;

2、对组织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3、负责对一般性技术问题、质量问题处理;

4、负责项目工作总结、检查报告的撰写;

5、负责产品质量检查的组织;

6、负责成果资料的整理归档上交。

(三)技术人员:

1、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负责人交给的测绘生产任务;

2、对所完成的测绘产品质量负责;

3、对测绘资料,成果负有保密责任;

4、负责对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资料整理上交;

5、爱护仪器设备。

(四)质量检查及质量检查员:

1、质量检查员必须通过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组织的专门培训、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2、质量检查程序:

(1)作业员自检;

(2)作业员互检;

(3)专职质检员或 *** 质检员检查;

(4)项目负责人撰写检查报告上报技术负责人审核。

(五)后勤管理人员:

1、为测绘生产提供物质保障和后勤服务,确保生产之一线任务的顺利完成;

2、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

3、负责测绘技术标准的收集;

4、负责测绘资料的收集,成果资料的管理;

5、负责车辆的驾驶和保养;

6、负责物资的采购、供应、保管;

7、负责经费的管理。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测绘质量的管理,提高测绘质量,明确测绘质量责任,保障城市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及实施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测绘单位责任)

测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测绘质量的法律法规,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接受市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对测绘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测绘统一标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与国家测绘系统相联系并相对独立的上海平面坐标系统和吴淞高程系统,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特殊需要,确有必要采用其他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市测绘管理部门商相关部门批准。

测绘合同中约定特殊技术要求的,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强制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测绘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条(测绘资质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

外省市测绘单位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向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市测绘管理部门进行的测绘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测绘质量体系)

测绘单位应当全面推行质量管理,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体系,并保障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第八条(资格制度)

测绘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承担具体的测绘工作,保证测绘工作质量。

第九条(技术设计保障制度)

测绘项目施测前,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写测绘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书应当按照规定经过单位有审核权限人员的核准,确保测绘技术设计书规范且符合要求。禁止没有技术设计书的测绘项目施测。

第十条(质检制度)

测绘单位应当健全质量检验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测绘生产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质量检查机构或者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对测绘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并对测绘项目质量进行最终检查,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

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对其检验工作的质量负责,并有权予以质量否决,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测绘仪器与测绘软件)

测绘单位使用的测绘仪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进口的测绘仪器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未通过检定或者超过有效期的测绘仪器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测绘软件。

第三章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测绘质量的监督检查,通过组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其他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保障本市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对测绘项目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上海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按照市测绘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具体承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年度检查)

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每年组织测绘质量年度检查。年度检查主要进行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的检查,以及抽检其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列为当年度被检查单位:

(一)初次取得测绘资质的;

(二)原测绘资质升级或增加测绘业务范围的;

(三)上一年度检查或专项检查不合格的;

(四)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

被列为年度检查的单位数量不少于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有效持证单位总数的20%。

第十四条(专项检查)

市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测绘管理需要和测绘成果质量现状,每年有针对性地组织对某一类测绘专业项目进行质量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主要对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进行检验。测绘持证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涉及专项检查项目内容的,应当列为年内的专项检查被检单位。

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质量检验)

市测绘管理部门对本市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全面质量检验。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经市测绘管理部门组织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本市重大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超过30万元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逐步推行须经省级以上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的质量检验制度,确保重大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质量抽检)

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跟踪测量项目的质量监督,对地下管线跟踪测量过程及时进行抽检,保障地下管线跟踪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对质量不合格举报的检查)

被举报涉嫌生产不合格测绘成果的单位,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在初步查实后,组织对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以及测绘成果的质量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材料提供)

测绘单位应当配合市测绘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无偿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涉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检查的,测绘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有关质量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的材料;

(二)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情况的材料;

(三)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被抽检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技术设计相关材料;

(二)项目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三)项目完成后的成果材料;

(四)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检查结束后,测绘单位提供的材料应予以返还。

第十九条(检验程序、标准及结果判定)

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的程序和技术 *** 执行国家和本市地方标准及规定。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结果,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

测绘单位以瞒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测绘成果材料为手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其当次检查结果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申请复检)

测绘单位对测绘项目成果的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或者市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检。向市测绘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的,由市测绘管理部门依据申请组织复检。

第二十一条(结果利用)

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状况和成果质量的监督检验结果,应当作为测绘资质审查和年度注册的重要依据。非本市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结果,应当作为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质量责任)

测绘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的,市测绘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补测或者重测,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自律)

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8日起施行。

地图管理条例规定位置显著标注

之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 *** 、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 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 *** 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 地图编制

第七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 *** 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且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第十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间边界、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

(二)中国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三)世界各国间边界,按照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绘制;

(四)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在地图上绘制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符合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在地图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三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应当依法使用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测绘成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的变更情况,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

第三章 地图审核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之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第十七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全国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三)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四)历史地图。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九条 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

第二十条 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依照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审核依据进行审核。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世界地图、历史地图、时事宣传地图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商外交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送审地图符合下列规定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注明审图号:

(一)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二)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等符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三)不含有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应当在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其中,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

第二十三条 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

进口、出口地图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送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四章 地图出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地图出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出版单位从事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具有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出版业务范围,并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出版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出版物中插附经审核批准的地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第三十条 出版单位出版地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三十一条 地图著作权的保护,依照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需要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用于提供服务的地图数据库及其他数据库不得存储、记录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发现其网站传输的地图信息含有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四十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 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地图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图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方便公众查询。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地图质量监督管理。

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图质量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地图质量。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图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 *** 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军队单位编制的地图的管理以及海图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95年7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证书的真伪怎么查询

测绘质量管理制度之一条质量管理方针(大致可分成3条来写,目测绘资质证书丢了的、理念、要求)总则优质测绘,高效创新,诚信为本,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用户的需求,信守合同,遵守承诺,为用户提供适用、可靠的测绘资料和先进可行的设计成果测绘资质证书丢了;以高质量的测绘产品和服务;达到用户的完全满意。培养和造就一支德才兼备,训练有素的管理人才和测绘科技人才的测绘队伍;保持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营造适宜的生产环境;提高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坚持科技创新,实施科教兴所,提升核心竞争力,在科技和质量方面保持行业先进水平.第二条质量管理目标同样写到总则里面质量——交付测绘产品合格率达100%;信誉——保证测绘合同履约率达100%;服务——追求用户满意率达100%;科技——始终保持行业的先进水平为实现我所的质量目标,(质量、信誉、服务、科技四个方面写4条)单位全体职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和要点,结合本单位职能和承担的工作,对单位的质量目标进行量化分解,制定年度质量目标.(目标制定,量化分解)第三条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是指测绘单位从承担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质量管理.它贯彻"质量之一,注重实效"的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促进本单位走质量效益的发展道路.(定义取为单独一项)制定制度如下:(以下每款写为一条)1,外业生产管理A,外业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操作各种测绘仪器熟悉并理解作业依据的测量规范及项目的技术设计书内容.B,对技术设计书有关条款如有不同意见,不得擅自修改,应报单位复议,作业中应严格按照规范和技术设计书的要求操作.C,测量使用的仪器设备应良好运行,并按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对仪器进行检验.全站仪,精密水准仪应每年一次,送省技术监督局检定.D,仪器必须有专业人员操作,任何未经培训并没有上岗证的人员均不得使用仪器,仪器操作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操作人员应培养正确的操作习惯,不当操作造成仪器损坏或测量成果不合格者,以待岗培训的方式处理.E,注意生产安全.牢固树立生产安全的概念,生产作业中时时不忘安全.F,测量工作结束后,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交外业组长复查,复查合格后,提处质检组,外业观测记录应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各专业外业工作结束后,应提交规范的成果资料.2,内业生产管理A,由专人负责检查外业观测记录数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格式,闭合差是否超限,若检查不合格,应补测或重测.B,内业作业人员应严肃认真,一丝不苟,严格按规范规定的要求整理数据.内业计算资料均应有计算人,复核人,审核人签名.C,内业作业中有不清楚的地方,绝不能凭主观推测处理,应询问外业人员确认,或如有必要亲赴作业现场确认.D,内业操作中使用的软件应验证,作业员应熟练掌握软件的使用 *** ,避免丢失数据或错误发生.E,内业工作结束后,应会同外业组长编写本次工程的技术总结及测绘报告,迎接质检组的质量检查.第四条测绘技术质量管理(1)接受测量任务后,应组织技术人员踏勘现场,收集资料,起始点资料应由甲方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后,才能交外业组.(2)根据甲方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以规范为依据,编写测量任务书和技术设计书,可以指定一人起草,再由测绘管理技术人员会审,编写结束后签名.(3)应定期组织测量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段引进和吸引新技术新 *** ,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4)应加强对技术工人的培训和实践,积极响应劳动管理部门推行的持证上岗制度,技术工人必须持证上岗.(5)不断研究开发新的技术应用,针对实际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应的解决法,鼓励动脑筋,想法,努力把每个环节做到规范化,以提升整个单位的技术水平.(6)一个测绘工程结束后,都应提交完整的资料并归档,应十分重视资料整理工作,对不完整或不合格的资料应坚决重做.(7)测量成果和资料不得私自提供测绘资质证书丢了他人,应严守保密制度如发现私自提供他人测量成果者,以批评教育或下岗的方式处理,情节严重者由党政部门按党纪国法处理.测绘质量管理.第五条测绘产品质量管理.A,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每个员工都必须有自觉的质量概念,产品质量是一把尺子,质量好坏代表了单位的形象和综合管理水平,应推广全面质量管理.B,外业组严格按规范和技术设计书的要求作业,严把质量关,外业记录应全面推行电子记录方式作业,外业观测应遵守各类工程对气象因素的要求,决不能蛮干.C,仪器精度是测量精度的重要保证,因此测量前的仪器检查是十分重要的.全站仪必须检查其测距精度,水平角,垂直精度,十字丝位置是否正确,垂直误差,分叉误差等,如发现不合精度要求,必须立即改正或送修.水准仪必须检查圆盒水准气泡,管水准气泡,十字丝,I角,特别是I角的检查,发现问题,必须改正或送修.测深仪必须做比对测量,如测深不准,要立即校正或送修.所有检查项目要有记录,有签字,有问题的要有汇报,有处理意见.D,严格执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的制度,外业组自检,质检组复检,总工室验收.E,测量工程应编写相应的测量成果或测量技术报告,并履行验收手续.第六条测绘产品质量检查的内容和 *** 为了确保成果,成图的质量,作业小组在测图过程中必须做好经常性检查.做到站站检查:每站测图结束,检查本站所测地籍要素,地物,地貌有无错误和遗漏,用仪器检查邻站所测部分界址点,地物,地貌点的平面和高程是否超限,如有错误,及时纠正;沿途检查:迁站过程中,沿途进行巡视检查,观察图上的地物,地貌是否正确,有无遗漏;全面检查:本幅图的野外工作结束后,作业小组还应对本幅图作一次全面的检查,以保证成果成图质量,便于检查验收.全面检查包括室内检查,野外巡视检查和仪器检查三种.A,室内检查,它是检查成果成图质量的之一步.首先,检查各种控制资料是否齐全;各项成果的图形条件是否满足要求;计算是否正确;有无超限或其它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图上注记的高程是否与计算成果一致.其次,检查各种记录,观测和计算手簿中的记载是否齐全,正确,清晰,有无连环涂改,是否合乎要求.所有控制资料都应作全面详细检查,但也可视实际情况重点抽查其中某一部分.B,野外巡视检查,它比较容易了解测图质量的一般情况和发现作业中的缺点与错误.选择巡视路线的原则是:既能检查室内发现重大疑点,又能检查范围较大,分布均匀的测绘面积.其 *** :一般沿道路进行.检查进将原图上地物,地貌与实地对照比较,查看有无遗漏,综合取舍情况,形状是否相似,地貌显示是否逼真,符号运用,名称及其它注记是否正确等,发现问题现场改正。第七条质量管理活动1,评选"质量信得过班组"2,评选"优秀测绘工程项目"活动3,评选"优秀测量能手"称号活动4,邀请测量专家对单位进行技术指导5,与其它测量单位进行技术交流↑事实上貌似没有这个事第八条远期目标争取完成ISO质量体系认证以及计量认证这两项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测绘单位技术岗位岗位职责(以下提前到总则之后)(一)测绘质量的技术负责人:1、熟悉测绘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作业的技术规范,掌握测绘项目的生产过程,对测绘产品的技术、质量负责;2、负责项目合同的签定;3、负责项目的技术方案,质量标准制定;4、负责对生产中出现的主要技术问题的处理;5、负责对项目设计书,检查报告的审核;6、负责项目经费、人员、物资、仪器的统一协调安排。(二)项目负责人:1、负责项目设计、组织实施、产品检查;2、对组织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3、负责对一般性技术问题、质量问题处理;4、负责项目工作总结、检查报告的撰写;5、负责产品质量检查的组织;6、负责成果资料的整理归档上交。(三)技术人员:1、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负责人交给的测绘生产任务;2、对所完成的测绘产品质量负责;3、对测绘资料,成果负有保密责任;4、负责对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资料整理上交;5、爱护仪器设备。(四)质量检查及质量检查员:1、质量检查员必须通过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组织的专门培训、获得培训合格证书;2、质量检查程序:(1)作业员自检;(2)作业员互检;(3)专职质检员或 *** 质检员检查;(4)项目负责人撰写检查报告上报技术负责人审核。(五)后勤管理人员:1、为测绘生产提供物质保障和后勤服务,确保生产之一线任务的顺利完成;2、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3、负责测绘技术标准的收集;4、负责测绘资料的收集,成果资料的管理;5、负责车辆的驾驶和保养;6、负责物资的采购、供应、保管;7、负责经费的管理。之一章总则之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测绘质量的管理,提高测绘质量,明确测绘质量责任,保障城市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及实施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主管部门)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测绘单位责任)测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测绘质量的法律法规,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接受市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对测绘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五条(测绘统一标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与国家测绘系统相联系并相对独立的上海平面坐标系统和吴淞高程系统,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因特殊需要,确有必要采用其他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市测绘管理部门商相关部门批准。测绘合同中约定特殊技术要求的,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强制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二章测绘质量管理制度第六条(测绘资质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外省市测绘单位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向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市测绘管理部门进行的测绘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测绘质量体系)测绘单位应当全面推行质量管理,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体系,并保障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第八条(资格制度)测绘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承担具体的测绘工作,保证测绘工作质量。第九条(技术设计保障制度)测绘项目施测前,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写测绘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书应当按照规定经过单位有审核权限人员的核准,确保测绘技术设计书规范且符合要求。禁止没有技术设计书的测绘项目施测。第十条(质检制度)测绘单位应当健全质量检验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测绘生产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质量检查机构或者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对测绘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并对测绘项目质量进行最终检查,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对其检验工作的质量负责,并有权予以质量否决,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第十一条(测绘仪器与测绘软件)测绘单位使用的测绘仪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进口的测绘仪器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未通过检定或者超过有效期的测绘仪器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测绘软件。第三章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测绘质量的监督检查,通过组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其他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保障本市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对测绘项目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上海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按照市测绘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具体承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第十三条(年度检查)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每年组织测绘质量年度检查。年度检查主要进行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的检查,以及抽检其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列为当年度被检查单位:(一)初次取得测绘资质的;(二)原测绘资质升级或增加测绘业务范围的;(三)上一年度检查或专项检查不合格的;(四)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五)其他应当检查的。被列为年度检查的单位数量不少于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有效持证单位总数的20%。第十四条(专项检查)市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测绘管理需要和测绘成果质量现状,每年有针对性地组织对某一类测绘专业项目进行质量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主要对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进行检验。测绘持证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涉及专项检查项目内容的,应当列为年内的专项检查被检单位。第十五条(基础测绘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质量检验)市测绘管理部门对本市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全面质量检验。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经市测绘管理部门组织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本市重大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超过30万元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逐步推行须经省级以上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的质量检验制度,确保重大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第十六条(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质量抽检)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跟踪测量项目的质量监督,对地下管线跟踪测量过程及时进行抽检,保障地下管线跟踪测量数据的准确性。第十七条(对质量不合格举报的检查)被举报涉嫌生产不合格测绘成果的单位,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在初步查实后,组织对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以及测绘成果的质量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第十八条(材料提供)测绘单位应当配合市测绘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无偿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涉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检查的,测绘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一)有关质量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的材料;(二)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情况的材料;(三)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对被抽检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一)技术设计相关材料;(二)项目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三)项目完成后的成果材料;(四)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检查结束后,测绘单位提供的材料应予以返还。第十九条(检验程序、标准及结果判定)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的程序和技术 *** 执行国家和本市地方标准及规定。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结果,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测绘单位以瞒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测绘成果材料为手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其当次检查结果即为不合格。第二十条(申请复检)测绘单位对测绘项目成果的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或者市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检。向市测绘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的,由市测绘管理部门依据申请组织复检。第二十一条(结果利用)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状况和成果质量的监督检验结果,应当作为测绘资质审查和年度注册的重要依据。非本市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结果,应当作为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质量责任)测绘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的,市测绘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补测或者重测,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工作自律)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07年8月18日起施行。

不动产测绘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不动产登记需要测绘吗 不动产登记是需要测绘的,不动产指的是土地、车库、房屋等不可移动的私有财产。测绘程序如下:(一)断定开发商现已进行初始挂号 开发商处理初始挂号是自个处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则,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求处理房子权属挂号的资料抄送房子地点地房地产行政主管有些。通常主管有些处理初始挂号所需时刻大约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入住后的两三个月以后,能够向开发商问询处理初始挂号的状况,也能够到本地的房地产买卖信息网站进行查询。为保证自个的利益,在《购房合同》中应对开发商处理初始挂号的时限加以约好,尤其是开发商处理初始挂号的最后期限以及处理结束后的“及时告诉职责”等,清晰不及时处理应当承当的补偿职责。 (二)到管理有些收取并填写《房子(地)所有权挂号请求表》 请求表填写以后需求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收取并填写就行了。能够事先向开发商问询,房产证应该在哪个有些处理,然后直接向该有些征询,省去奔走之苦。 (三)拿测绘图(表) 因为测绘表是挂号有些断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主要依据,因此是必需的资料之一。能够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子面积计量站请求并收取测绘表,或许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收取,也能够向挂号有些请求对房子面积进行测绘。 (四)收取有关文件 在前面问询有关有些时,一定要清晰需求收取哪些必要的请求文件,一次齐全。这些文件包含购房合同、房子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请求表需求请开发商审阅并盖章。 (五)交纳公共修理基金、契税 公共修理基金通常由房产地点区域的小区办收取,有些城市现已开端由银行代收公共修理基金,交纳的办法能够问询开发商的就事人员。需求留意的是,无论是小区办收取还是银行代收,都必须保留好交纳凭据,这两笔金钱的交纳凭据是处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一旦丢失会影响取得房产证。 (六)提交请求资料 资料首要包含以下几种: 1、盖章的请求表; 2、房子买卖合同; 3、签定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对于房号、房子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子挂号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修理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据; 7、购房者身份证实(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子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早还贷证实。 (七)依照规则时刻收取房产证 一定要保留好管理有些给的收取证书的告诉书,并依照上面告诉的时刻收取房产证。别的,在交纳印花税和产权挂号费、成本费时需仔细核对房产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名字、权属状况等主要信息。

问题二:房产测绘是干什么的? 答:房产测量员是使用测绘仪器,按照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规定,采集和表述房屋及其用地信息的从业人员。房产测量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进行房产测量控制点的实地选点、埋石;(2)操作经纬仪、测距仪、全站仪、钢尺等测量仪器和工具,对房屋面积、房产要素及其用地的位置、数量及面积进行观测和记录;(3)对采集到的观测和记录数据进行处理,获得测量成果;(4)对房屋和房产要素及用地的类别、权属关系、四至关系、界址点,房屋的建筑结构、层次和建筑年代等有关属性进行调查并记录;(5)将处理过的采集数据和调查获得的属性记录统一整合,形成房产测量成果:房产簿册、房产数据、房产图集;(6)维护保养测量仪器、工具。 文章来源: *** 收集

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问题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地籍测绘的区别 地籍测绘给不动产登记提供依据,一个是行政登记,一个是数据采集。

问题四:新不动产证书有测绘图吗? 肯定是有的;

如果没有测绘图的话就没有办法确定物权享有的范围的,仅仅是文字描述是不够也不可能是很准确的;

问题五:测绘单位不动产项目组是干嘛的 为不动产登记服务,提供测绘数据,比如房产测量、地籍测量等等。

问题六:测绘工程设计包括不动产测绘吗? 严格上讲,每个测绘工程都要根据其测绘内容进行技术设计,但并不是测绘技术设计都要包括不动产测绘。

问题七:不动产登记是不是房屋要重新测量 1、不动产登记主要是确定产权人,而不是重新去测量的。

2、《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即在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前提下,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

问题八:测绘管理部门对不动产测绘须要招标吗 房产测绘即使在国家层面也有为国家测绘局与建设部两家协同管理,在下面,各种测绘局、规划局、房管局、建设局,

经常有测绘局批了房产测绘资质,但房管局不认可,就没法做房产测绘

当然这样也是为了测绘与房产的稳定,目前房产测绘尚无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房管部门用自己早已统一了的测算标准也很正常

所以,在测绘部门没有建立一套高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前,房产部门就会用自己的测量队

总之一句话,目前的市场还很不成熟,完全放开并不现实

问题九:房产测绘由不动产登记局管理吗 是的,房管局下属一个机构就是房产测绘大队,他们测量的尺寸将作为办理房产证时的建筑面积的依据。

问题十:不动产登记中的房产测绘与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的怎么衔接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权籍调查

2、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3、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5、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所需资料

(1)《东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当事人的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已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7)《竣工验收备案证书》;(8)经审查的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查丈表、墙界表、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等);(9)相关税费缴纳凭证;(10)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时限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0个工作日是上限,并不是必须办理30个工作日。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才能受理,审查时限不包括公告时间。为了方便群众和企业,登记机构将会进一步优化办事程序,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事时限。

旧证换新证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权籍调查或数据整合。

2、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3、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5、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旧换新所需资料

(1)《东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3)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房地产权属证书。(4)补发不动产权证还需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公告材料(刊登的遗失声明需满15个工作日)。

费用

在国家尚未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本着不增加企业、群众负担的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具体费用要结合办理的业务类型和面积等来具体核算。

办理时间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窗口上班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如适逢节假日需调整时间的,则按国家有关节假日安排执行。上班前两小时内为窗口收件高峰期,建议市民尽量提早前来排队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