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文物保护职业资格证书

一 怎么才能办到文物保护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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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申报、审核

(一)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相关单位(含大专院校及中央各部门直管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填写资质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申报相应级别和业务范围的勘察设计或施工资质。

(二)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在提出初审和推荐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我局。

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从业人员个人职业资格申报、认定

文物保护工程个人职业资格认定是单位资质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为保障单位资质认定工作顺利进行,参照其它行业的做法,我局拟采用以下方式确定首批个人职业资格: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勘察设计人员,可直接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

1、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2、1998年1月1日以前开始至今,连续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主持过不少于2项工程等级为一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且勘察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已实施;其他工作没有重大失误。

3、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10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之一条规定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各类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人员,可直接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1、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连续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或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工程师职称,连续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管理工作15年以上。

2、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或连续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或技术工作10年以上,独立主持过至少1项等级为一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

3、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或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某工种技术工作10年以上。

(三)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述人员职业资格申请表和有关材料的初审、核对工作,并将初审合格人员的职业资格申请表报送我局。

二 如何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

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申报、审核

(一)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相关单位(含大专院校及中央各部门直管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填写资质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申报相应级别和业务范围的勘察设计或施工资质。

(二)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在提出初审和推荐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我局。

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从业人员个人职业资格申报、认定

文物保护工程个人职业资格认定是单位资质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为保障单位资质认定工作顺利进行,参照其它行业的做法,我局拟采用以下方式确定首批个人职业资格: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勘察设计人员,可直接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

1、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2、1998年1月1日以前开始至今,连续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主持过不少于2项工程等级为一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且勘察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已实施;其他工作没有重大失误。

3、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10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之一条规定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各类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人员,可直接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1、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连续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或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工程师职称,连续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管理工作15年以上。

2、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或连续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或技术工作10年以上,独立主持过至少1项等级为一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

3、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或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某工种技术工作10年以上。

(三)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述人员职业资格申请表和有关材料的初审、核对工作,并将初审合格人员的职业资格申请表报送我局。

三、材料报送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

报送单位资质、个人职业资格申报表和有关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03年9月10日。我局将在9月中下旬组织评审,提出拟认定的甲级资质勘察设计单位、一级资质施工单位和个人职业资格获得者名单,并在公众媒体和 *** 网站公示;年内将相继提出乙级资质勘察设计单位、二级资质施工单位和丙级资质勘察设计单位、三级资质施工单位名单,并在公众媒体和 *** 网站公示。

关于古建筑施工资质和文物保护施工资质的提问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仿古建筑、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

可承担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下的单体仿古建筑工程,国家级200平方米以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

可承担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的单体仿古建筑工程,省级100平方米以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

注:

1.仿古建筑工程是指以传统结构为主(木结构、砖石结构)利用传统建筑材料(砖、木、石、土、瓦等)建造的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含亭、台、塔等)工程,以及部分利用传统建筑材料建造的建筑工程。

2.古建筑修缮工程是指利用传统建筑材料和现代建筑材料,在特定范围内对古建筑的复原、加固及修补工程。

国家保护文物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国家保护文物条例》

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文物古迹保护测绘资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文物古迹保护测绘资质: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 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 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 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 一 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 二 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 三 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 四 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 五 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第十四条 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 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 一 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 二 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 三 工程设计概算;

� 四 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六条 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 一 施工图;

� 二 设计说明书;

� 三 施工图预算;

� 四 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三章 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 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 一 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 二 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 三 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 四 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 五 提交竣工资料;

� 六 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设立优秀工程奖,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或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以前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文物勘探资质怎么办理

您好,可以去当地的政务网办理。这是浙江省资质审批情况,您可以参考一下。

第十九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申请乙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申请增加乙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近五年内,因工程质量、管理创新、科技创新获得与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的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经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的,可适当放宽第十五条(二)、(四)项标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五)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审批文件。

第二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年之一季度组织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勘察设计图纸报审章。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办理程序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单位资质证书核发(文物保护施工资质)应具备下列条件:

文物保护施工单位。 (一)须提供下列资料:

1、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

2、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3、法定代表人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

7、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规格。一式二份。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的,核发北京市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2、审核未通过的,以公函形式答复。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3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文物勘察需要提供哪些手续?

文物勘察需要的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扩展资料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