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1、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成果管理行为,建立测绘成果资源共享机制,促进测绘工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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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活动,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删去第五十四条。对《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1:1万比例尺地形图至少五年更新一次。

5、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测绘成果验收的原则科学规范

测量工作必须遵循先整体后局部测绘资质成果汇交原则是什么,先控制后碎部测绘资质成果汇交原则是什么,由高级到低级”的原则来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确保基础测绘成果安全)的原则。测绘基准是指一个国家的整个测绘的起算依据和各种测绘系统的基础。基础测绘必须在全国或局部区域按国家统一规划和统一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条 军事部门需要使用 *** 部门测绘成果的,由总参谋部测绘主管部门或者大军区、军兵种测绘主管部门,通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测绘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在整体布局上“从整体到局部”测绘资质成果汇交原则是什么;在步骤上“先控制后碎步”测绘资质成果汇交原则是什么;在精度上“从高级到低级”。即首先在施工工地上建立统一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负责人交给的测绘生产任务; 对所完成的测绘产品质量负责; 对测绘资料,成果负有保密责任; 负责对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资料整理上交; 爱护仪器设备。

第三章 汇交与保管第九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哪个部门规定

法律分析: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非财政资金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省测绘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接收本行政区域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促进和发展基础测绘事业,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相统一的全省平面坐标系统,制定本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全省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 省、市、县共享平台建设纳入基础测绘项目,并按照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及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制定的总体设计要求组织实施。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处理、汇交、保管、提供、获取、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