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审批手续流程是什么?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及办理流程是什么: 一、开发合同。 办事依据:《工程建设管理服务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时间:取得 土地使用权 证,规划申定后。 提交: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资质证明文件 3、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书 4、土地手续(土地证或土地拍卖方案及成交确认书) 5、经规划部门认定规划平面图、定位图、竖向图、管线图 6、前期 物业管理合同 (协议) 7、相关规费缴纳证明 8、项目开发资金监管协议。 发放:开发合同,项目手册。 二、开发 经营许可证 办事依据:《工程建设管理服务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时间:取得开发合同后。 由房管分局审批后报市局办理。 三、单体工程审查 办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理》、《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理》。 时间:签定开发合同、规划许可证、计委立项建施图图纸审查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提交: 1、当年计委计划批文 2、单体工程建施图(图纸审查中心审查过的) 3、建施计划书及投资计划书 4、开发合同、开发经营许可证。 发放:单体工程审查表。 四、预售许可证 办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理》、《城市 商品房 预售管理办法》《山东 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和使用说明书试行办法》。 时间:单体工程建设投资达到四分之一,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提交: 1、 营业执照 : 2、资质证书、开发合同、开发经营许可证; 3、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开工许可证; 6、单体工程审查表; 7、 施工合同 ; 8、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9、工程建设投资25%以上证明材料; 10、商品房预售方案; 11、备案回执单; 12、平面图、楼房表; 1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14、《商品房住宅质量 保证书 》、《使用说明书》。 发放:预售许可证。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办事依据: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山东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 管理办法》。 时间:规划、绿化、质检验收并合格后、房屋初始登记使用前。 提交: 1、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申请; 2、开发项目竣工图纸; 3、单体工程审查表; 4、规划、绿化、质检验收合格报告; 5、物业管理落实情况报告。 发放: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六、房屋初始登记 时间: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后。 提交: 1、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合法用地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开工证明;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5、幢层户平面图; 6、房屋初始登记申请表; 7、聊城市房屋调查表;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证明文件。 发放: 房屋产权证 。 七、转移登记 时间:办完大证, 购房合同 需备案后。 提交证件: 1. 身份证 复印件, 2.购房合同, 3.聊城市房屋调查表, 4. 购房 发票, 5. 契税 发票, 6.商品房移交结算协议书, 7.房屋转移登记申请、审批书, 8.测绘发票, 9.维修基金缴款证明。 发放:房屋产权证。 近些年,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发展,房产的问题已经成为全国人民关心和热议的焦点,然而目前房地产项目前期办理手续十分复杂,涉及到建委,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消防局,林业局,环保局等众多部门,大家在房地产项目审批的时候应该多注意手续流程,以便在办理的时候少走弯路,能够在短时间内能办理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20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 *** 、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三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依照省人民 *** 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县(市)人民 *** 房产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和不动产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发展改革、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第七条 省人民 *** 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或者改变名称变相收取。市、县(市)人民 *** 及其财政、发展改革、房产、自然资源等部门不得自行设定房地产交易管理收费项目。对房地产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按宗收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的场所予以公示。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有权拒绝不合法的收费。第八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 *** 应当制定具体办法,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收费,鼓励和支持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第二章 房地产 *** 第九条 房地产 *** ,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是指:
(一)房地产交换;
(二)以房地产抵债;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四)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第十条 *** 房地产,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 *** 当事人签订书面 *** 合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网签备案手续。
(二)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当事人合法证明、 *** 合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对符合前项规定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 *** 的房地产,不得 ***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 *** ,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不得单独分割 *** 。第十二条 现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具有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六)拆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
(七)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八)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持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工程施工合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预售方案,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并免费提供查询服务。
什么是现售销售?
现售销售是指直接将合格的产品出售给消费者,并且消费者直接支付款项的行为。一般表现在房地产销售上,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北京市人民 *** 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房地产 *** 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 *** 时,相应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 *** 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应用 *** 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房地产 *** 合同网上签约和网上登记备案。”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新建商品房 *** 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但是独栋别墅、整栋楼房和车库(位) *** 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照套(单元)计价。”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房地产 ***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可以按照约定向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告登记。”五、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归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公布。”七、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之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证明文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说明;
“(四)包括经备案的测绘成果、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住宅小区建设方案、房屋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交付使用情况、前期物业服务等内容的商品房预售方案;
“(五)已将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 *** 的证明。”八、第三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所在位置、用途、交付使用时间。”九、第三十九条之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已抵押的商品房,应当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将抵押情况以及解除抵押的条件、时间书面告知预购人。”十、第四十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售项目建设和销售期间的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下列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并督促其履行义务:
“(一)违规交易;
“(二)拖欠工程款;
“(三)延期交房;
“(四)未同步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五)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合同的行为。”十二、条文中的“预售登记”全部改为“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此外,对机构名称、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9月2日北京市人民 *** 第135号令公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 *** 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