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基础资质取消了吗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没有取消,地基基础资质只是有“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但并没有取消,具体消息可关注官方网站,获得之一手权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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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整理资质取消了吗
没有。国有土地整理资质没有取消,没有“土地整理资质”,除国土房管局下属土地整理中心外,土地整理单位需有上级人民 *** 授权的文件支持。
地质勘查资质取消,那又怎样
文件摘要 摘自:
取消审批后,国土资源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发布开展地质勘查的标准和规范。2.充分发挥地质勘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3.对 *** 部门委托的地质勘查任务,要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并对委托任务承担相应行政责任。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5.建立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国土资源部要制定开展地质勘查的标准和规范,并督促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全面掌握地质勘查单位信息,要求其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工作。2.对 *** 部门委托的地质勘查任务,要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3.对为市场提供服务的地质勘查单位,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建立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那么,什么是地质勘查及地质勘查资质?
地质勘查是地质勘查工作的简称,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重点有所不同的调查研究工作。按不同的目的,有不同的地质勘查工作。
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专业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钻(坑)探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
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级;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想申请地质勘查资质?你需要——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
(四)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申请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勘查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文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地质勘查资质的“局限性”
取得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所有的地质勘查活动。
取得乙级和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的地质勘查活动的范围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地质勘查单位不得超越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不得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一)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二)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
(三)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五)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
被依法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自吊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地质勘查资质。
地质勘查资质还没有取消,所以地质勘查单位还可以赖以生存。
地质勘查资质取消有何利弊
资质的取消,意味着甲乙丙级资质将不再具有实质性意义,也就是说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具备了编制相关技术报告的能力和水平,都可以承担相应技术报告的编制任务。
失去资质垄断地位的国有地勘单位面对技术实力较强的个人时,无论成本控制、责任明晰等各方面将全面落入下风。国有地勘单位不得不面临两个选择,之一,退入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勘查领域;第二,拥有自有探矿权的国有地勘单位通过资本运作获取的资金,走探采一体化道路。
地质勘查资质取消“影响重大”?
首先,公司可以节约大量经费,同时严格提高自己内部报告的质量。矿业萧条、矿企节衣缩食,而资质的取消,给了我企业一个打造自己团队和节约成本的好机会。如果公司自己的地质人员能够学会吃透报告标准,相信都是可以写出合乎规范的报告。
这也强迫设计院勘察院等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提升。坐着喝茶看报纸就能把钱挣了的日子不在了,现在公司不必再用钱去买盖章了。那么,资质单位要想拿回这部分钱,必须要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招收更多技术人员并进一步进行培训,对自己的报告内容提高要求。
这或许是到目前为止地勘单位更大的革命。地质工作或由独立地质师开展或依附于大型矿企。相应的独立地质师配套制度也将呼之欲出,这将会 *** 更多中小型咨询公司或者个人咨询师参与到这种竞争中来。部分威望高、技术力量强的个人会组成新的团队。不同的团队也可以重新组合,形成合伙人制度的公司。整个社会形成一种良性有效循环。既然这碗羹谁都能来分。论关系,大家也各凭本事。那么中小型咨询公司和个人咨询师,要的钱又少,干的活儿也多,出来的报告质量也高,总会有一些公司愿意尝试用这些人的。企业的真正“资质”就是公信度和业绩,“资质”的高低完全有市场和行业内部考评决定。
矿业界里的不同观点——
有人认为这只是换汤不换药,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改变。
有人则拍手称快,去除了这些冗杂的资质,很多人都有大展身手的机会了。
部分网友的观点——
网友A:这是地勘机制与国际接轨的一步,未来可能围绕一批业内专家形成若干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业内声望的地质勘查团队。信誉和业内口碑将是地勘单位的生命线。
网友B:这说明大小地勘单位都具有同样的起步线,给小地勘单位一线生存希望。取消地勘资质,才能充分显示市场竞争的优势。
技术人员怎么办?
在大变革的时代,时刻做好变的思想准备。天下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应对变局的 *** 不是关系、门路,恰恰是自己的本领。
自由竞争的时代,是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时代。如果你没有转行,还是刻苦磨练内功吧。我们相信,真正开始大浪淘沙后,会留下矿产地质工作人员中更优秀的一批,而且也会得到合理的物质和精神回报。
中国地勘市场形势会是什么样的局面?
1.国有地勘单位、个人、合伙制公司等各类市场主体全面竞争
失去资质垄断地位的国有地勘单位面对技术实力较强的个人时,无论成本控制、责任明晰等各方面将全面落入下风。国有地勘单位不得不面临两个选择,之一,退入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勘查领域;第二,拥有自有探矿权的国有地勘单位通过资本运作获取的资金,走探采一体化道路。
围绕着部分威望高、技术力量强的个人会组成新的团队。不同的团队也可以重新组合,形成合伙人制度的公司。可以参考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模式。
2.第三方质量监管机构将出现
我们知道,传统国有地勘单位的质量体系被称为三级质量管理体系,很大程度上质量监管是本单位自律的事情。地勘质量的责任人也是地勘单位集体承担。
未来,由于地勘市场主体变得复杂与多样,地勘工作的质量亟需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进行监督。在市场的呼唤之下,第三方质量监管机构将出现。
3.专业化的工程施工公司、样品分析实验室独立出现
当前廉价、高效、低质的私人钻机在未来责任明晰、高标准的质量要求下将逐渐淘汰,取而代之的是专业化、标准化的工程施工公司。工程施工行业的平均素质将大幅提高。
样品分析实验室基于同样的理由将提高专业化水平,部分民营实验室可能出现。
4.将出现1-2家互联网平台全面整合地勘市场主体,形成”地质勘查+互联网“的局面
地勘资质要求取消后,地勘市场主体数量大大增加。信息不对称是阻碍地勘市场甲乙双方进行产品交换的最主要原因。互联网由于具有即时、便利、无地域限制的特点,将是整合甲乙双方供需信息的更佳平台。不出意外,互联网地质平台将整合未来技术力量供应方和需求方的大部分信息。从其它行业的竞争结果看,互联网地质平台竞争的最终结果将是一家独大或两家共治的局面。
地灾资质取消了吗?
没有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地灾资质何时取消,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地灾资质何时取消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
一、删去《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七条之一项、第八条之一项、第九条之一项。二、删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六条之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删去第七条之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删去第八条之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三、删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五条之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四、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实施。”五、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拟定,由国土资源部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