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是各级 *** 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城乡规划编制的辩证法,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城乡规划编制的辩证法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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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是城市 *** 关于城市发展目标的决策,因此尽管各国由于社会经济体制、城市发展水平、城市规划的实践和经验的不同,城市规划的工作步骤、阶段划分与编制 *** 也就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体,从战略到战术的层次决策原则进行。
城乡规划是一个综合性学科,涉及城乡规划、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旅游规划、建筑设计、风景园林、农业经济、生态环保、水利工程等专业。
浅谈有与无——城市建设的辩证法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民日益增长的居住需求,使得城市建设的一些问题暴漏出来。有的街区景有了、人没了;有的街区商业发展有了,传统文化没了;有的街区高楼大厦有了,绿地公园没了,等等这些问题给城市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老子“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的辩证哲学思想,给了我们启迪和城市建设的新思路。“有”能给人用,“无”才能使其有用,城市的建设要注重高楼大厦的建设、商业街区的发展,也要注重精神文明的建设、生态环境的保护。看的见的发展与看不见的发展同步协调,才能彰显一个城市正真的价值,才能给市民带来幸福感、归属感和安全感。
城市基础建设以为利,精神文明建设以为用。一个城市看的见的是基础设施的建设,商业街区、居住小区、广场公园等,看不见的是精神文明的建设,历史文化、城市特色、市民素质。城市的真正价值不仅仅体现在基础设施的完善与繁华,还体现在精神文明的丰富。城市的规划与建设,要结合自身的历史文化、地域风俗,形成城市文化特色;要结合市民的生活所需,合理布局公共场所与设施。对于规划与建设方案的评价,应避免单纯的以经济利益或者单一审美为标准,误入空发展却不实用的歧途。基础设施的建设离不开精神文明的建设,两者相结合,日益进步的现代化基础设施才能发挥出有用的价值。精神文明建设看似空洞、无用,实则缺不得。因此,在城市发展中要注重历史文化的保护,要注重民风民俗的传承,要注重市民素质的提升。
经济发展以为利,生态保护以为用。十八大以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等环保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城市的建设中我们更需要的是把这些理念进行践行。城市建设的出发点是以人为本,实现居住环境的现代化、宜人化,不能片面的追求经济发展,而牺牲生态。雾霾当空蓝天难见,大雨过后道路漫水等城市病在近几年严重影响市民生活,制约城市发展。面对生态的破坏,我们不得不用更多的资金,人力去恢复。因此,在城市的规划与建设时,不能仅仅看到经济效益的有用之处,还要将“生态平衡”这个无形无价的概念放在心头。片面追求有用的经济效益,而忽视无形无价的生态,其结果是竭泽而渔,无鱼可渔。城市经济发展离不开生态保护,充分发挥经济发展给生活生产的便利,需要重视生态的无形价值。
城市的发展是为了给人民提供更加有幸福感、归属感和安全感的居住环境。追求经济指标、商业发展、建筑形式美等有形价值的同时,还要重视无形价值的提升,譬如精神文明建设,文化的传承与丰富,生态的保护等等。无形的价值提升了,有形的城市建设与发展才能正在有用。有能给人用,无才能使其有用,有与无缺一不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 *** 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