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什么人民 *** 组织编制

这个问题提乡镇人民 *** 编制城乡规划的比较模糊乡镇人民 *** 编制城乡规划,不过需要 *** 部门做的法定规划如下乡镇人民 *** 编制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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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市人民 *** (包括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

县人民 *** ——县人民 *** 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

乡镇人民 *** ——乡镇总体规划乡镇人民 *** 编制城乡规划,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人民 *** 编制城乡规划,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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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 *** 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自治县县城、乡镇集镇、村寨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内建设活动的管理工作。

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自治县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 *** 按照权限或者根据委托,做好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规划区内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 *** 、乡镇人民 *** 对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城乡规划第八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改善生态、因地制宜、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第九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注重旧区改造与新区开发相结合、城市修补与生态修复相结合、基础设施建设与保障服务相结合。第十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其他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自治县县城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 *** 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由乡镇人民 *** 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自治县人民 *** 审批。

村寨规划由乡镇人民 *** 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 *** 报自治县人民 *** 审批。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第十二条 在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审批、土地使用和施工许可等手续。第十三条 在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安置。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标的物交付征收人。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修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第三章 城乡建设第十五条 在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旧城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应当按照规定报经自治县人民 *** 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房屋占地面积;不得妨碍交通、防汛、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第十六条 在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给排水、消防、环卫、照明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七条 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保护文物古迹和具有民族特点的街区、村寨、建筑物、构筑物。第十八条 规划区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街道标牌、交通标识、消防、通信、照明、环卫、公交站点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和拆除城乡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在公共照明线路、供电设施、通信设施、环卫设施、地下管线及其他设施搭接和安装其他设备、物件。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工程项目建设竣工后,应当按照工程验收程序进行验收。第二十条 在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或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一条 城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实行封闭式作业和扬尘治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清运到指定地点,禁止随意倾倒。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规划区内道路。

确需在规划区内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作业时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车辆、行人等安全。竣工后,应当按照标准恢复原状或者给予补偿。

乡镇人民 *** 负责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的什么工作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建设美丽乡村,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以及农村村民建房活动,适用本条例。但城镇规划区以内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改建、扩建、新建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集约节约的原则,体现本土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 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严格用地审批,统筹安排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村民建房的合理需求。

乡镇人民 *** 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通过开垦或者复垦等措施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全市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 *** 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村民建房和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所需经费。

市、县(市、区)人民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以及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免费提供村民建房通用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市、县(市、区)人民 *** 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 *** 具体负责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 *** 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 *** 开展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签订建房协议等方式促进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的规范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 *** 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时,应当将村庄规划、村民建房、耕地保护情况纳入报告内容,并依法接受监督。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乡镇人民 *** 编制城乡规划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乡镇人民 *** 编制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乡镇人民 *** 编制城乡规划,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乡镇人民 *** 编制城乡规划,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第二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第七条 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 *** (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第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乡镇人民 *** 编制城乡规划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第十一条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 *** 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第三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第十五条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 *** 备案。

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 *** 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 *** 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 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采用纸质及电子文档形式备案。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审查会。审查通过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审批机关。第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 *** 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村庄规划由谁审批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什么人民 *** 编制本级的乡村环境整治规划和方案

第九条县级人民 *** 编制本级的乡村环境整治规划和方案。乡村环境整治规划应当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禁止将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向乡村转移。

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乡村地区转移、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倾倒、填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 *** 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乡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按照规定的职责对乡村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进行动态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 *** 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卫生计生等部门和乡镇人民 *** 应当建立联合巡查机制,组织人员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监督。

第十三条本省实行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目标责任制,将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 *** 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 *** 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