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农林用地包括哪些内容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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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用地是2014年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建筑学名词。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21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依靠科技进步,改善林地质量,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占用、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

(三)负责林地变化的监测和评价;

(四)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林业行政案件。

(五)协同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乡镇人民 ***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林地资源的义务,对非法征占和破坏林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或者控告。

对保护林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 *** 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公布。

规划应当将林地确定为公益林林地和商品林林地,并按用途划分为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能源林林地和苗圃地。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林地保护管理责任制,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设立林地界桩(标)。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移动、破坏林地保护标志。

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重点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实行重点保护,设立保护标志,未经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对天然林区实行特殊保护,严禁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第九条 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个人,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

在5度以上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第十条 禁止在25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种植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

各级人民 *** 应当制订限期退耕还林计划,采取鼓励退耕还林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 *** 制定。第十一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地上从事开垦和采石、取土、建房、建窑等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第十二条 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 *** 批准,收回林地使用权:

(一)连续两年荒芜的;

(二)林地资源受到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擅自用于非林业生产的。

收回的林地,应当还林;不能还林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 *** 报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统一规划利用,并补充面积相当的宜林地还林。第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林业生产。林地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连续两年不植树造林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林地。第十四条 改变国有林地使用权的,由省人民 *** 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林地流转合同。第十六条 林地承包关系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在集体林地成片开发利用中,对个别承包户经营的林地,确需进行调整的,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乡(镇)人民 *** 审核,经县级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 *** 批准。

因调整林地给该承包经营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评估意见依法给予补偿。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9修订)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城乡规划编制林地调整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第五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专业规划,应当在该专业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 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的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两套坐标系统应当逐步实现统一。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提出相关规划控制要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要求。

(一)紫线城乡规划编制林地调整: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历史文化街区(或者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二)红线城乡规划编制林地调整: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道路、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交通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三)绿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等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四)蓝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范围的控制线。

(五)黄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六)黑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第八条 城市设计贯穿城乡规划各阶段。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经审定的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第九条 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基本原则,应当以建设世界文化名城为目标,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加强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线索、古树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 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低碳型经济社会,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中贯彻执行修建绿色建筑的政策法规。对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必须增加的建筑面积,符合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并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具体认定办法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 *** 批准后执行。

遵义市人民 *** 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遵义市人民 *** 令

(第11号)

《遵义市人民 *** 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于2021年3月31日经五届市人民 *** 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城乡规划编制林地调整,现予公布城乡规划编制林地调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城乡规划编制林地调整:黄伟

2021年4月12日

遵义市人民 *** 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城乡规划编制林地调整,市人民 *** 决定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其中,下放11项,调整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1项,变更名称和依据19项,新增3项。调整后,市直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为188项。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相关单位要强化指导培训,防止工作脱节,确保基层接得住,办得好;对于调整实施主体及转变管理方式和变更事项名称和依据的,市直相关单位要做好主动对接,做好交接;对于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相关单位要于20个工作日内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制定行政许可办理的流程和路线图,建立健全行政许可配套的制度规范;对于市直部门继续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纳入市直部门的权责清单进行管理。

附件:1.市人民 *** 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1项)

2.市人民 *** 决定调整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3.市人民 *** 决定变更事项名称和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9项)

4.市人民 *** 决定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项)

5.市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88项)

附件1

市人民 *** 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1项)

序号权 力 名 称权 力 依 据原实施主体下放层级备 注1权限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市自然资源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资源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2权限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变更规划条件许可(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市自然资源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资源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3权限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市自然资源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资源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4权限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市自然资源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资源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5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修正)《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 *** 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 *** 令第146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红花岗区、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6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修正)《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红花岗区、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7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审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修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红花岗区、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8巡游出租汽车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许可(四城区)《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正)市交通运输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9 *** 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理《 ***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46号修正)市交通运输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 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市交通运输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1在航道内挖沙取石、开采砂金、钻探、打桩等影响通航的审查《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省人民 *** 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5年省 *** 令第165号)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附件2

市人民 *** 决定调整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序号权 力 名 称权 力 依 据原实施主体调整情况1权限内国有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审批《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2010年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 *** 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年省 *** 令第198号)市林业局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附件3

市人民 *** 决定变更事项名称和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9项)

序号权 力 名 称调整内容实施主体备注1权限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8修改)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第五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专业规划,应当在该专业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 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的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两套坐标系统应当逐步实现统一。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提出相关规划控制要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要求。

(一)紫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历史文化街区(或者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二)红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道路、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交通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三)绿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等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四)蓝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范围的控制线。

(五)黄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六)黑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第八条 城市设计贯穿城乡规划各阶段。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经审定的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第九条 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基本原则,应当以建设世界文化名城为目标,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加强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线索、古树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 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低碳型经济社会,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中贯彻执行修建绿色建筑的政策法规。对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必须增加的建筑面积,符合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并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具体认定办法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 *** 批准后执行。

请问一个完整的城市规划项目编制流程是什么?

1 、发展战略:

( 1)城市发展战略:对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作的全局性、长远性和纲领性的谋划。

( 2)城市职能: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

( 3)城市性质: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

( 4)城市规模:以城市人口和城市用地总量所表示的城市的大小。

( 5)城市发展方向:城市各项建设规模扩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间地域扩展的主要方向

( 6)城市发展目标:在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中所拟定的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应达到的目的和指标。

2 、城市人口:

( 1)城市人口结构:一定时期内城市人口按照性别、年龄、家庭、职业、文化、民族等因素的构成状况。

( 2)城市人口年龄构成:一定时间城市人口按年龄的自然顺序排列的数列所反映的年龄状况,以年龄的基本特征划分的各年龄组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表示。

( 3)城市人口增长:在一定时期内由出生、死亡和迁入、迁出等因素的消长,导致城市人口数量增加或减少的变动现象。

( 4)城市人口增长率:一年内城市人口增长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市年平均总人口数之比。

( 5)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一年内城市人口因出生和死亡因素的消长,导致人口增减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市年平均人口数之比。

( 6)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率:一年内城市人口因迁入和迁出因素的消长,导致人口增减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市年平均总人口数之比。

( 7)城市人口预测: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市人口数量和人口构成的发展趋势所进行的测算。

3 、城市用地:

( 1)城市用地: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的统称。

( 2)居住用地: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 3)公共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 4)工业用地: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 5)仓储用地: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 6)对外交通用地: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 7)道路广场用地: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 8)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

( 9)绿地: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 10)特殊用地: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 11)水域和其它用地: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 12)保留地:城市中留待未来开发建设的或禁止开发的规划控制用地。

( 13)城市用地评价:根据城市发展的要求,对可能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自然条件和开发的区位条件所进行的工程评估及技术经济评价。

( 14)城市用地平衡:根据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实际要求,对各类城市用地的数量和比例所作的调整和综合平衡。

4 、城市总体布局

( 1)城市结构:构成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主要要素,在一定时间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与相互制约的关系。

( 2)城市布局:城市土地利用结构的空间组织及其形式和状态

( 3)城市形态:城市整体和内部各组成部份在空间地域的分布状态。

( 4)城市功能分区:将城市中各种物质要素,如住宅、工厂、公共设施、道路、绿地等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布置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 5)工业区:城市中工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

( 6)居住区:城市中由城市主要道路或片段分界线所围合,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对独立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 7)商业区:城市中市级或区级商业设施比较集中的地区。

( 8)文教区:城市中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比较集中的地区。

( 9)中心商务区:大城市中金融、贸易、信息和商务办公活动高度集中,并附有购物、文娱、服务等配套设施的城市中综合经济活动的核心地区。

( 10)仓储区:城市中为储藏城市生活或生产资料而比较集中布置仓库、储料棚或储存场地的独立地区或地段。

( 11)综合区:城市中根据规划可以兼容多种不同使用功能的地区。

( 12)风景区:城市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以自然景物为主体,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的地区。

( 13)市中心:城市中重要市级公共设施比较集中、人群流动频繁的公共活动地段。

( 14)副中心:城市中为分散市中心活动强度的、辅助性的次于市中心的市级公共活动中心。

5 、居住区规划

( 1)居住区规划:对城市居住区的住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室外环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所进行的综合性具体安排。

( 2)居住小区:城市中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 *** 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3)居住组团 :城市中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6 、城市道路交通

( 1)城市交通:城市范围内采用各种运输方式运送人和货物的运输活动,以及行人的流动。

( 2)城市对外交通:城市与城市范围以外地区之间采用各种运输方式运送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活动。

( 3)城市交通预测:根据规划期末城市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土地使用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客、货运输的发展趋势、交通方式的构成、道路的交通量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估算。

( 4)城市道路系统: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以及不同形式的交叉口和停车场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有机整体。

( 5)城市道路网: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们的道路,以一定的密度和适当的形式组成的 *** 结构。

( 6)快速路: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又称汽车专用道。

( 7)城市道路网密度:城市建成区或城市某一地区内平均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上拥有的道路长度。

( 8)大运量快速交通:城市地区采用地面、地下或高架交通设施,以机坳车辆大量、快速、便捷运送旅客的公共交通运输系统。

( 9)步行街:专供步行者使用,禁止通行车辆或者只准通行特种车辆的道路。

7 、城市给水工程

( 1)城市给水:由城市给水系统对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所需用水进行供给的给水方式。

( 2)城市用水: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活动所需用水的统称。

( 3)城市给水工程:为城市提供生产、生活等用水而兴建的,包括原水的取集、处理以及成品水输配等各项工程设施。

( 4)给水水源:给水工程取用的原水水体。

( 5)水源选择:根据城市用水需求和给水工程设计规范,对给水水源的位置、水量、水质及给水工程设施建设的技术经济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对不同水源方案进行比较,作出方案选择。

( 6)水源保护:保护城市给水水源不受污染的各种措施。

( 7)城市给水系统:城市给水的取水、水质处理、输水和配水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

8 、城市排水工程

( 1)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方式。

( 2)城市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统中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生产污水和径流水的统称。

( 3)生活污水:居民在工作和生活中排出的受一定污染的水。

( 4)生产废水: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未受污染或受轻微污染以及水温稍有升高的水。

( 5)生产污水:生产过程中排出的被污染的水,以及排放后造成热污染的水。

( 6)城市排水系统: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

( 7)分流制:用不同管渠分别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 8)合流制:用同一管渠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 9)城市排水工程:为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而兴建的各种工程设施。

( 10)污水处理:为使污水达到排入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而进行净化的过程。

9 、城市电力工程

( 1)城市供电电源:为城市各种用户提供电能的城市发电厂,或从区域性电力系统接受电能的电源变电站。(所)

( 2)城市用电负荷:城市市域或局部地区内,所在用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

( 3)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输电线路行经的专用通道。

( 4)城市供电系统:由城市供电电源、输配电网和电能用户组成的总体。

10 、城市通信工程

( 1)城市通信:城市范围内、城市与城市之间、城乡之间各种信息的传输和交换。

( 2)城市通信系统:城市范围内、城市与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信息的各个传输交换系统的工程设施组成的总体。

11 、城市供热工程

( 1)城市集中供热:利用集中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等设施向热能用户供应生产或生活用热能的供热方式。又称区域供热。

( 2)城市供热系统:由集中热源、供热官网等设施和热能用户使用设施组成的总体。

12 、城市燃气工程

( 1)城市燃气:供城市生产和生活作燃料使用的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能源的统称。

( 2)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由城市燃气供应源、燃气输配设施和用户使用设施组成的总体。

13 、城市绿地系统

( 1)城市绿化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 2)城市绿地系统:城市中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化用地组成的整体。

( 3)公共绿地: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 4)公园:城市中具有一定的用地范围和良好的绿化及一定服务设施,供群众游憩的公共绿地。

( 5)绿带:在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周围或相邻城市之间设置的用以控制城市扩展的绿色开敞空间。

( 6)专用绿地:城市中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或设施,以及工厂和部队驻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 7)防护绿地:城市中用于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林带及绿化用地。

14 、城市环境保护

( 1)城市生态系统:在城市范围内,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共同组成的动态系统。

( 2)城市生态平衡:在城市范围内生态系统发展到一定阶段,其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保持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

( 3)城市环境污染:在城市范围内,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热污染和放射污染等的总称。

( 4)城市环境质量:在城市范围内,环境的总体或环境的某些要素(如大气、水体等),对人群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宜程度。

( 5)城市环境质量评价:根据国家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对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容许含量(或要求)所作的规定,按一定的 *** 对城市的不环境质量所进行的评定、说明和预测。

( 6)城市环境保护:在城市范围内,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措施,以求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以保持城市生态平衡,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适宜的环境。

15 、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

( 1)历史文化名城: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 *** 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 2)历史地段:城市中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或地段。

( 3)历史文化保护区:经县级以上人民 *** 核定公布的,应予以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 4)历史地段保护:对城市中历史地段及其环境的鉴定、保存、维护、整治以及必要的修复和复原的活动。

(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则:以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

16 、城市防灾

( 1)城市防灾:为抵御和减轻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对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和各项工程设施造成危害的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 2)城市防洪:为抵御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而采取的各种工程和非工程预防措施。

( 3)城市防洪标准:根据城市的重要程度、所在地域的洪灾类型,以及历史性洪水灾害等因素,而制定的城市防洪的设防标准。

( 4)城市防洪工程:为抵御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性损失而兴建的各种工程措施。

( 5)城市防震:为抵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而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 6)城市消防:为预防和减轻因火灾对城市造成损失而采取的各种预防和减灾措施。

( 7)城市防空:为防御和减轻城市因遭受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细菌武器等空袭而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防御和减灾措施。

17 、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

( 1)竖向规划: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 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统筹安排城市建设地区各类工程管线的空间位置,综合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与城市其它各项工程之间的矛盾而进行的规划。

15 、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

( 1)历史文化名城: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 *** 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 2)历史地段:城市中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或地段。

( 3)历史文化保护区:经县级以上人民 *** 核定公布的,应予以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 4)历史地段保护:对城市中历史地段及其环境的鉴定、保存、维护、整治以及必要的修复和复原的活动。

(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则:以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

16 、城市防灾

( 1)城市防灾:为抵御和减轻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对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和各项工程设施造成危害的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 2)城市防洪:为抵御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而采取的各种工程和非工程预防措施。

( 3)城市防洪标准:根据城市的重要程度、所在地域的洪灾类型,以及历史性洪水灾害等因素,而制定的城市防洪的设防标准。

( 4)城市防洪工程:为抵御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性损失而兴建的各种工程措施。

( 5)城市防震:为抵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而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 6)城市消防:为预防和减轻因火灾对城市造成损失而采取的各种预防和减灾措施。

( 7)城市防空:为防御和减轻城市因遭受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细菌武器等空袭而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防御和减灾措施。

17 、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

( 1)竖向规划: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 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统筹安排城市建设地区各类工程管线的空间位置,综合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与城市其它各项工程之间的矛盾而进行的规划。

8 、城市排水工程

( 1)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方式。

( 2)城市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统中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生产污水和径流水的统称。

( 3)生活污水:居民在工作和生活中排出的受一定污染的水。

( 4)生产废水: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未受污染或受轻微污染以及水温稍有升高的水。

( 5)生产污水:生产过程中排出的被污染的水,以及排放后造成热污染的水。

( 6)城市排水系统: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

( 7)分流制:用不同管渠分别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 8)合流制:用同一管渠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 9)城市排水工程:为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而兴建的各种工程设施。

( 10)污水处理:为使污水达到排入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而进行净化的过程。

9 、城市电力工程

( 1)城市供电电源:为城市各种用户提供电能的城市发电厂,或从区域性电力系统接受电能的电源变电站。(所)

( 2)城市用电负荷:城市市域或局部地区内,所在用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

( 3)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输电线路行经的专用通道。

( 4)城市供电系统:由城市供电电源、输配电网和电能用户组成的总体。

10 、城市通信工程

( 1)城市通信:城市范围内、城市与城市之间、城乡之间各种信息的传输和交换。

( 2)城市通信系统:城市范围内、城市与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信息的各个传输交换系统的工程设施组成的总体。

11 、城市供热工程

( 1)城市集中供热:利用集中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等设施向热能用户供应生产或生活用热能的供热方式。又称区域供热。

( 2)城市供热系统:由集中热源、供热官网等设施和热能用户使用设施组成的总体。

12 、城市燃气工程

( 1)城市燃气:供城市生产和生活作燃料使用的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能源的统称。

( 2)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由城市燃气供应源、燃气输配设施和用户使用设施组成的总体。

13 、城市绿地系统

( 1)城市绿化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 2)城市绿地系统:城市中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化用地组成的整体。

( 3)公共绿地: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 4)公园:城市中具有一定的用地范围和良好的绿化及一定服务设施,供群众游憩的公共绿地。

( 5)绿带:在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周围或相邻城市之间设置的用以控制城市扩展的绿色开敞空间。

( 6)专用绿地:城市中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或设施,以及工厂和部队驻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 7)防护绿地:城市中用于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林带及绿化用地。

14 、城市环境保护

( 1)城市生态系统:在城市范围内,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共同组成的动态系统。

( 2)城市生态平衡:在城市范围内生态系统发展到一定阶段,其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保持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

( 3)城市环境污染:在城市范围内,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热污染和放射污染等的总称。

( 4)城市环境质量:在城市范围内,环境的总体或环境的某些要素(如大气、水体等),对人群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宜程度。

( 5)城市环境质量评价:根据国家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对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容许含量(或要求)所作的规定,按一定的 *** 对城市的不环境质量所进行的评定、说明和预测。

( 6)城市环境保护:在城市范围内,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措施,以求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以保持城市生态平衡,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适宜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