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 *** 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 *** 按照规定权限或者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规划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其他镇、乡、村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镇、乡、村庄规划。

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功能园区、工矿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第五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综合考虑人口、资源和环境因素,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加强城乡水网体系、城乡传统风貌的保护,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第六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符合上一层级城乡规划的要求。

市、县(市)和乡、镇人民 *** 应当制定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第八条 各级人民 *** 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建设,实现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应当使用城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基础测绘资料。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条 城市、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上报审批:

(一)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经省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 *** 组织编制,经市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 *** 审批;

(三)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 *** 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

(四)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 *** 报市人民 *** 审批;隶属于县(市)的,报县(市)人民 *** 审批。第十一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 *** 研究处理。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 *** 审批。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涉及城乡规划的行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 *** 所在地规划。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生态文明理念,人文和谐,合理布局,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二)城乡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节约用地,集约发展,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统一;

(四)科学决策,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强化监督。第四条 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辖各区和市人民 *** 规定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

乡、镇人民 *** 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相关部门、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居(村)委会应当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本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且对重要城乡规划进行论证、审查。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并且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服从规划管理。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条 本市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类城乡规划应当依据上层次城乡规划编制。第九条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贵阳市人民 *** 组织编制,经省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清镇市城市总体规划、省人民 *** 确定镇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 *** 审批。

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 *** 组织编制,由市人民 *** 审批,报省人民 *** 备案。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第十条 贵阳市、清镇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 *** 备案。

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 *** 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县人民 *** 所在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 *** 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 *** 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的镇人民 *** 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第十一条 乡规划、村寨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第十二条 在相关城乡规划的基础上,应当根据需要编制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专项规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评审后报市、县(市)人民 *** 审批。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过程中,对下列区域应当进行城市设计,报本级人民 *** 审批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

(二)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等城市重要节点;

(三)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以及重点旅游区;

(四)市、县(市)人民 *** 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第十四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采用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地形图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并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

编制单位使用基础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统筹城乡规划建设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及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规划区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 *** 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中划定。

城市水源、生态保护区、湿地、风景区、国家森林公园、机场净空控制区、古遗址、城市出入口公路沿线两侧等纳入规划区。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通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各类开发区(园区)设立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 *** 依据权限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 *** 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一)审议城乡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审议专项规划和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审议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

(四)审议重要城镇规划;

(五)履行市、县(市)人民 *** 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电子查阅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管理模式,加强空间数据库建设,对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 *** 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 *** 研究处理。

镇人民 *** 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 *** 研究处理。第九条 通化市城市总体规划,由通化市人民 *** 报省人民 *** 审批;集安市城市总体规划,须经通化市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 *** 审批。第十条 通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 ***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以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分区规划应当符合总体规划,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分区规划由通化市人民 *** 审批,报省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 *** 组织编制,报通化市人民 *** 审批。区辖镇总体规划报通化市人民 *** 审批,其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 *** 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区辖乡、村庄规划报通化市人民 *** 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 *** ,可以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环境保护、综合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 *** 审批。第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和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 *** 审批。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重点片区、特定地块的城市设计,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在形体、色调、体量、高度等方面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第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用于指导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建设行为,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业务指导工作。

旗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旗县人民 *** 应当建立由 *** 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建立市、旗县审查审定工作机制,对重要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审定。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地人民 *** 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中划定。城市规划区内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庄以及苏木乡镇规划区内的嘎查村庄不再另行划定规划区。第六条 特定地区的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第七条 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条 市、旗县人民 *** 应当加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促进各有关部门之间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实施、修改和查处情况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旗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人民 *** 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乌兰察布市人民 *** 审批。

其他苏木乡镇的总体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 *** 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嘎查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嘎查村庄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旗县人民 *** 所在地镇、其他苏木乡镇的总体规划报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空间结构、发展布局,生态空间,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生态及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四条 市、旗县人民 *** 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的区域。

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牧区实际出发,尊重农牧民意愿,体现地方和民族特色。第十五条 市、旗县人民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 *** 备案。

镇人民 *** 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旗县人民 *** 审批。旗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旗县人民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旗县人民 *** 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 *** 备案。第十六条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同步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第十七条 市、旗县人民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 *** 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报市、旗县人民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 *** 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第三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第四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体现岭南文化和地方特色。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城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县级人民 *** 应当明确镇人民 *** 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第六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省人民 *** 规定。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本级人民 *** 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 *** 备案。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 *** 预算中安排。第八条 省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技术规范,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地级以上市人民 *** 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第九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十条 省、城市和有条件的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

城市、县和有条件的镇人民 *** 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提供便利。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一条 省人民 *** 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 *** 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 *** ,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报省人民 *** 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用于指导划定区域内城市、镇的开发边界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并确定由省实施规划监控的区域。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报送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

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以及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其规划期限应当与总体规划相一致。

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 *** 审批。第十三条 县人民 *** 组织编制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同时对县域城镇、村庄的发展布局、资源保护和利用,重大设施布局等作出统筹安排。县人民 *** 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 *** 研究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乡、村庄以及农垦管区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农垦管区,是指自治区农垦主管部门履行自治区人民 *** 授予的经济管理权限的地域范围。第三条 城市、镇、乡应当依法制定城市、镇、乡规划。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不单独编制总体规划。

城市、镇、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外的农垦管区应当制定农垦管区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依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城市、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自治区人民 *** 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镇、自治区重点区域和重点镇以及贫困地区编制城乡规划。第五条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 *** 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 *** 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的宣传、服务和引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主管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必要时,设区的城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派出规划管理分支机构。自治区人民 *** 确定的镇人民 *** 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 *** 应当在乡、镇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镇、乡、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工商行政管理、人防、地震、文物保护、园林绿化、市政管理、农垦、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一层次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 *** 应当组织编制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用于协调、指导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以及城市、镇、乡总体规划和农垦管区规划的编制。

确有必要和条件具备的,有关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当地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共同上一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镇村体系规划、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当随城市总体规划、县所在地镇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一同报批;确有必要和条件具备的县可以单独编制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用于指导镇、乡、村庄的规划建设。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 *** 组织编制。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 *** 组织编制,其他镇、乡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 *** 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 *** 报自治区人民 *** 审批。其中,南宁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级城市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设区城市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 *** 审批。

镇、乡总体规划报组织编制机关的上一级人民 *** 审批。其中,自治区人民 *** 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逐级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 *** 审批。

自治区人民 *** 确定的镇的名单由县级人民 *** 提出,经设区城市人民 *** 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 *** 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单独编制本行业的城市专项规划、镇专项规划、乡专项规划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进一步补充、深化有关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并报本级人民 *** 审批。其中国家和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设区城市人民 *** 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人民 *** 审批;国家和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 组织编制,经所在地的设区城市人民 *** 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 *** 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