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鞍山市、海城市及海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 *** 所在地镇及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是指城市人民 *** 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做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 *** 在其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第五条 城市人民 *** 应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 城市规划工作在鞍山市(以下简称市)、县(含海城市,下同)、镇人民 *** 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监察制度。城市规划监察人员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察。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九条 城市人民 *** 每两年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报告。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市区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含独立工矿区规划,下同)。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专业规划,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城市规划地区地形、地貌、地物、地质的测绘图纸、勘察资料和其它必要的基础资料。
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应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多方案的比较论证。第十三条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属于城市人民 *** 下达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其费用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各种规划,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辽宁省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海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由鞍山市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辽宁省人民 *** 审批。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 *** 所在地镇总体规划报市人民 *** 审批。
城市人民 *** 在向上级报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分区规划由市人民 *** 审批。
市城市规划区内详细规划,市区中心地域、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技术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区、科研教育区、五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以及市人民 *** 指定地区的由市人民 *** 审批,其它地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城市及其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海城市人民 *** 确定;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 *** 所在地镇及其行政区域内其它建制镇的详细规划审批权限由县人民 *** 确定。
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须经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市、县人民 *** 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天津市人民 *** 批转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收费工作最新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的管理最新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最新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总额(土建部分)计算,无设计概算的按工程投资额计算。
(一)建筑工程
<font size=+1>
------------------------------------
设计概算总额(投资额) |收费费率‰| 备注
-----------|-----|------------------
20万元及其以下| 3 |管理费不足30元,按30元计收
-----------|-----|------------------
2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 | 2 |管理费不足600元,按600元计收
-----------|-----|------------------
2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 1.5 |管理费不足4000元,按4000元计收
-----------|-----|------------------
1000万元以上 | 1 |管理费不足15000元,按15000元计收
------------------------------------
</font>
(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font size=+1>
------------------------------------
设计概算总额(投资额) |收费费率(‰)| 备注
-----------|------|-----------------
20万元及其以下| 1.5 |管理费不足30元,按30元计收
-----------|------|-----------------
2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 | 1 |管理费不足300元,按300元计收
-----------|------|-----------------
2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 0.7 |管理费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收
-----------|------|-----------------
1000万元以上 | 0.5 |管理费不足7000元,按7000元计收
------------------------------------
</font>
(三)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费一律按三十元计收。
(四)农民建住宅暂按市建委、财政局、物价局《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建村(1989)620号〕执行。
凡按上述规定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的,不再收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本费。第四条 军事设施、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及抗震、防洪工程,免收城市规划管理费,只收证照工本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每证十元。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费由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按计划投资额预收管理费总额的40%,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工程设计概算总额全部收清。不申请建设用地的工程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收清。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因故停止建设,已收的规划管理费不予退还。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规划管理费,必须向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法定收费票证。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区、县收取的规划管理费,90%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使用,10%按季度上交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城市规划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在财政部门开立的帐户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不得挪用、坐支,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城市规划管理费主要用于:
(一)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考察和论证;
(二)购置有关业务资料、图件;
(三)开展法规调研和宣传;
(四)印刷各种表簿、证件;
(五)培训专业人员;
(六)改善技术手段和工作的必要措施。
规划设计合同
规划设计合同范本 (一)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接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_____规划设计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以及建设部及陕西省有关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责任,搞好协作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之一条 本规划设计委托概况
1.1规划设计委托文号、日期
1.2规划设计地点范围
1.3 规划设计规模
1.4规划技术深度要求
1.5 预计工作日期及阶段划分
第二条 甲方按时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第三条 乙方按时向甲方提交以下规划设计成果
第四条 收费标准及拔款方式
4.1 本规划设计按国家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考虑物价上涨因素计取费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
4.2 甲方应支付合同项目的规划设计费总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收费计算标准详见规划设计费计算表。
4.3 规划设计费按规划进度分期支付。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30%,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甲方再支付40%即(大写)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乙方提交全部规划设计成果时,甲方付清其余规划设计费,计(大写)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元)
第五条 双方责任
5.1 甲方责任
5.1.1 甲方委托规划设计任务时,必须向乙方明确规划技术深度要求和阶段划分,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向乙方提供所需文件及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及时限负责。
甲方提交上述文件及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5天内,乙方按本合同规定交付规划设计成果时间相应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规划设计成果时间。
5.1.2 甲方变更委托规划设计项目、规模、技术深度要求或提交的文件资料错误、或提交资料后又需作较大修改,导致乙方规划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5.1.3 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规划设计工作时,甲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未付定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定金;乙方已开始规划设计的,甲方根据乙方该阶段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规划设计费,不足一半时,按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全部支付。
5.1.4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分期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向乙方多支付相应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级对设计成果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设,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规划设计费。
5.1.5 甲方要求乙方比本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规划设计成果时,甲方应支付赶工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议。
5.1.6 甲方可委托乙方代为收集所需文件和资料,并支付所需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商定。
5.1.7 规划设计成果的设计版权归乙方所有,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乙方交付的规划设计成果或向第三方 *** 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5.1.8 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5.1.9 补充协议中甲方应负的其他责任。
5.2 乙方责任
5.2.1 乙方按国家现行的规划设计标准、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根据甲方提出的技术深度要求,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向甲方提交规划设计成果。
5.2.2 乙方对其提交的规划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并负责对规划设计成果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进行修改、补充。
5.2.3 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双倍赔返定金;未收定金的,不予赔偿。
5.2.4 因乙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成果最终交付时间的,每延误一天,乙方减收该项目设计费的千分之二,赔偿更高限为全部规划设计费。
5.2.5 乙方按甲方要求交付规划设计成果后,参加有关上级组织的规划设计成果的审查活动,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本合同规定任务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需增加的内容及涉及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作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
第六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_________进行仲裁(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第七条 其他事宜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当及时协商并共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后,本合同即行废止。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委托单位(盖章): 承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
规划设计合同范本 (二)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承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以及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划设计管理法规及规章,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之一条 本合同规划设计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址:
3.项目规模:
4.规划阶段:
5.规划设计内容:详见(附表一)
第二条 规划设计基础资料、成果文件的提交
1.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附表二)所列规划设计与相关文件资料。
2.乙方应按(附表三)的要求提交规划设计成果文件。
3.设计文件提交日期在双方签订合同时若不能确定,甲乙双方在规划设计项目进行过程中,可另行签订《项目阶段协议书》,做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
4.乙方提交的正式成果,均应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技术总负责人名章、单位技术专用章和资质专用章(即四章齐全)。否则不作为正式成果,不负任何技术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规划设计收费及支付进度
(一)本项目收费
1.分项收费
2.总收费
本工程总收费为:
(二)付款进度
1.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预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完成后,定金抵做规划设计费。
2.乙方完成 工作时,甲方应向乙方再付总规划设计费的 %;乙方提交 时甲方应向乙再支付总规划设计费的 %。
3.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规划成果时,甲方向乙方结清该项目全部收费。
第四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如期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划设计资料和建设文件,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2.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乙方定金和规划设计费,否则乙方有权暂停工作或拒交规划设计成果。
3.甲方对乙方进入现场作业人员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甲方须维护乙方的规划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 *** 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及本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内容进行规划设计。
2.如期向甲方交付本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成果,并对成果的质量负责。
3.乙方负责向甲方及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规划设计方案,协助成果报批。
第五条 违约责任赔偿办法
1.甲方如不能按时向乙方交付规划设计资料,原定完成规划设计时间应按甲方实际交付资料的时间向后顺延。
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三个月内无法进行工作时,本合同自行解除,定金不退。
3.如因甲方提供资料有误,所造成后果由甲方负责。
4.甲方如中途变更规划设计要求时,应及时通知乙方,由此造成的设计返工或影响进度时,乙方除延长规划设计成果交付期外,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规划设计费用。
5.乙方如不能按时向甲方提交规划设计成果时,应减收规划设计费。
6.如因乙方规划设计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乙方除在规划设计上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向甲方减收或免收规划设计费。
7.如甲方不履行合同,先行向乙方付给的定金不再退还。如乙方不履行合同,则双倍向甲方退还定金(指签订合同后不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填写本合同附件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与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从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规划设计合同范本 (三)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规划设计,工程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之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2、《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颁发
3、《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GBJ75-97
4、《公园设计规范》GJJ48-92
5、《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6、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相关的规程规范与标准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4.1 项目名称:
4.2 建设规模:公园规划总面积约350亩,直接工程成本约
为人民币壹仟陆佰万元。
4.3 设计阶段:方案设计、详细规划。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5.1建设用地现状资料、电子地形图(1:500)、规划红线范围等。
5.2规划设计要点。
5.3建筑平立剖面及相关图纸。
5.4 园区给排水、电气接口位置。
5.5 提交时间:签订合同后三天内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时间:
1、提供的详细规划文件应符合城乡规划法相关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2、签定合同后5天,提交规划方案1份。
3、规划方案确定后10天,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评审资料8份,A0展示图板一套,电子光盘2张。
4、评审通过后5天,提供正式修规性详细规划成果8份(包括文本、说明书、规划图册),规划电脑彩喷A0图一套,电子文件光盘4张。
第七条费用
7.1 双方商定,合同的设计费为人民币 包干。收费依据和计算 *** 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7.2规划设计评审的组织会务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按壹拾陆万计),计 元。
8.2 提交评审资料时支付合同款的50%(按壹拾陆万计)。计 元。
8.3 提交正式成果后一个星期内支付20%(按壹拾陆万计)。计 元。
8.4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资料做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支付的一期设计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发包人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5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提交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6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9.1.7 开工时间的确定:合同签订甲方签字盖章后次日作为本项目设计的开工时间。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9.2.3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4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款项;
9.2.5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 *** 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泄密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提交正式详细规划文件为止。
12.2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苗木的生产厂或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苗木的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3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5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发包人执 肆 份,设计人执 贰 份。
12.6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7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空白。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 *** 人:(签字) 委托 *** 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建设行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 案 号:经 办 人:
备案日期: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最新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最新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根据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武汉市为例,主城区为120元,周边城区为60元。
法律依据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一、 收费标准同意对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进行恢复性调整。城市基础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为最新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1、主城区由每平方米80元恢复调整为120元。2、周边城区由每平方米40元恢复调整为60元。
天津市人民 *** 批转市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执照费收取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最新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他建设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以下简称执照费)。第三条 依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各项目建设单位均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工程项目建设许可执照。第四条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业务分工范围负责收取执照费。执照费计费 *** 及收费标准见附件。第五条 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先收取执照费总额的40%,余额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全部收清。建设单位或个人已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缴纳执照费后,建设工程因故停止建设,收取的执照费不予退还。
不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结清。第六条 下列情况可免收执照费最新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
(一)军事设施;
(二)中、小学校、托、幼园所,敬老院等非营利性设施;
(三)抗震、防洪等工程。第七条 下列情况减半收取执照费:
(一)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集资建房)工程;
(二)危陋平房改造工程。第八条 执照费收入主要用于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专项支出。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执照费,应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市及市内六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执照费,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取许可证》;其他区县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第十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执照费应按规定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认真执行票证管理制度,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执照费,应按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坐支。开支由收费单位提出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建筑工程土建单位面积造价,是规划管理部门计收建筑安装工程执照费的依据,今后将视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的变化情况,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报市人民 *** 审定后执行。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计费 *** 收取执照费;对乱收费的违法行为,由物价、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计费 *** 及收费标准
宁波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计费标准
关于 “规划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的计费标准为促进昆明城市交通咨询水平的提高,规范本地城市交通规划或咨询市场,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参照国内其它城市的情况并结合本市经济条件,特制定该项关于“规划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咨询服务的计费标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计费标准
类型 序号 项目规模 计费单价(元/m2) 备注
公建、居住 1 建筑面积:小于5万m2 基价
2 建筑面积: 5万m2~10 m2 0.9~1
3 建筑面积:10万m2~20 m2 0.8~1
4 建筑面积:20万m2以上 0.7~0.9
交通枢纽、停车场、交通设施 1 交通枢纽用地20亩、路外停车场100泊位、交通设施机动交通吞吐量1000PCU/高峰小时的设施规模,作为基本计费起点 超规模部分计费面议
注:1、公建、居住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计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进行计算,计费基价为5万元。2、交通枢纽、停车场和城市交通市政设施交通影响评价计费标准按项目建设投资、用地规模进行、交通发生量等综合计算,计费基价为10万元。3、位于二环路内的新建或改扩建规划建设项目,在计费基础上乘以1.2的复杂系数。4、对于商业类公建项目,在计费基础上另乘以1.5的难度系数。5、其它类型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规划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区位、难易程度,由委托方与承担咨询服务的机构共同协商确定。昆明捷城交通工程交通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
5
百度文库VIP限时优惠现在开通,立享6亿+VIP内容
立即获取
交评计费标准
关于 “规划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的计费标准
为促进昆明城市交通咨询水平的提高,规范本地城市交通规划或咨询市场,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参照国内其它城市的情况并结合本市经济条件,特制定该项关于“规划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咨询服务的计费标准。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计费标准
类型 序号 项目规模 计费单价(元/m2) 备注
公建、居住 1 建筑面积:小于5万m2 基价
2 建筑面积: 5万m2~10 m2 0.9~1
3 建筑面积:10万m2~20 m2 0.8~1
4 建筑面积:20万m2以上 0.7~0.9
交通枢纽、停车场、交通设施 1 交通枢纽用地20亩、路外停车场100泊位、交通设施机动交通吞吐量1000PCU/高峰小时的设施规模,作为基本计费起点 超规模部分计费面议
第 1 页
注:
1、公建、居住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计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进行计算,计费基价为5万元。
2、交通枢纽、停车场和城市交通市政设施交通影响评价计费标准按项目建设投资、用地规模进行、交通发生量等综合计算,计费基价为10万元。
3、位于二环路内的新建或改扩建规划建设项目,在计费基础上乘以1.2的复杂系数。
第 2 页
4、对于商业类公建项目,在计费基础上另乘以1.5的难度系数。
5、其它类型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规划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区位、难易程度,由委托方与承担咨询服务的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昆明捷城交通工程交通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