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2016)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行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新型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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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地段、传统村落以及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与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次区域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规划。

前款所称其他规划,是指城市空间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开发区(园区)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涉及空间布局的规划。第四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应当遵循 *** 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县(市)、镇(乡)人民 ***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和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查、修改等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编制、修改等相关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辖区人民 ***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编制、修改等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协调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中的重大事项,为市人民 *** 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县(市)人民 ***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第八条 市和县(市)人民 *** 应当按照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要求,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空间规划之间的融合,健全空间规划体系。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库,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应用,推进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空间规划信息的互联共享。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市行政区域应当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二)县(市)行政区域应当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

(三)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心城区、外围组团、近郊城镇应当分别编制分区规划;

(四)跨县(市)区或者跨镇(乡)行政区域的特定区域应当编制次区域规划;

(五)市中心城区及外围组团、县(市)中心城区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六)镇(乡)、村庄行政区域应当分别编制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但纳入中心城区的镇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纳入外围组团的镇可以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

(七)市和县(市)行政区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其他规划。

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地段、传统村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或者保护规划的,不再单独编制相应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规划有机衔接,明确城市规划区范围、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强制性内容,划定城市建设用地控制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第十二条 分区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依据。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结构,提出分区控制内容,深化落实城市建设用地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镇建设用地控制线、村庄建设用地控制线、工业区块控制线,明确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协调布局要求,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分级配置标准以及重大设施布局方案。第十三条 次区域规划由所在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跨县(市)或者跨镇(乡)的次区域规划,应当分别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结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明确区域发展定位与规模,深化细化上位规划确定的空间管制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统筹安排重大基础设施布局。

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历史

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公众参与在西方社会中成为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封闭的计划经济开始向开放的市场经济转型,城市规划需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因而需要建立磋商机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越来越重视生活的环境和质量,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在这种背景下,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概念开始从西方国家引入到我国规划界。近年来,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开始成为规划界普遍关注和讨论的问题。张萍(2000)从城市规划法修改及机构设置上论述了规划决策和监督的公众参与民主性。陈锦富(2000)论述了我国公众参与的城市规划制度改革框架,包括中间机构设立、城市规划部门编制与决策权的分离、对规划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制。侯丽(1999)则提出应该加强公众参与,转变角色,改革规划行政体制。然而这些多是对我国城市规划制度、体制方面的探讨,关于我国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操作 *** 的研究则较为缺乏。与国外成熟的公众参与体系相比,我国的公众参与状况不论是组织的形式上,参与的深度上,还是参与的程序上都是初级的(戴月,2000)。孙施文(2002)也指出我国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只是在局部的范围内,在特定的层次上有一些零星尝试,在制度和实践整体上则尚未全面推行。本文在借鉴欧美公众参与规划经验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和改进措施。

公众参与为什么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过程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之提倡由来已久。而且,近年来在我国城市规划工作中无论是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的呼声,还是实际参与程度都取得了一定城乡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的进展,但同理想中的公众需求目标相比仍相差甚远。为什么要提倡公众参与规划?一方面是由城市规划工作本身的性质、目标和价值取向所决定。另一个方面则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和完善,城市规划作为 *** "有形的手"—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客观的外部新环境、新要求和新内涵所注定。城市规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扮演何种角色、起着何种作用客观上都决定了作为城市公共利益代表的城市规划必须反映公众民意、体现公众利益、并切保公共利得到充分实现。而且,这种要求将随着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而逐步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