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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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12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章程及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职称证明(包括执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技术装备证明、注册资金验资证明及经营场地证明。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陈述申辩。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